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2021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尚未完结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公司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签订了相关终止协议,国金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平安证券承接,平安证券委派朱翔坚先生、汪颖女士担任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和2018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期内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的保荐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平安证券作为山鹰国际持续督导保荐机构,现就山鹰国际2021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2021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1、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情况2021年度,平安证券督导上市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各项议事规则执行良好,不存在违反《公司章程》相关事项的情形。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1)公司建立了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公司2021年度不存在因违反信息披露法规及未履行报告义务受到中国证监会公开批评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况;
(3)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科学合理;
(4)对部门或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定明确合规;
(5)公司已经建立完善内部审计制度,设立了专门的内部审计部门,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3、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情况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4、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公司不配合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2021年度,山鹰国际未发生该等情况。
6、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情况。
7、现场检查情况
8、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保荐机构保持关注公司的独立性,在现场检查时查阅了相关制度性文件、会议文件、主要银行账户对账单及现金日记账,并与公司财务人员进行沟通。
10、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2021年度,山鹰国际已对关联交易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协议、对外担保合同和对外投资协议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平安证券对山鹰国际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山鹰国际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信息披露情况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2021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