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1.明确了印花税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有关事项。
(1)《印花税税源明细表》的填写和申报;
(2)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如何申报。
(3)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的情形,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的情形。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纳税期限规定。
(4)扣缴义务人和纳税地点。
(5)纳税人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的办理方式。
2.明确土地增值税原备案类优惠政策,实行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明确了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具体包括:
1.纳税人的具体情形:书立应税凭证的纳税人、采用委托贷款方式书立的借款合同纳税人、按买卖合同或者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的拍卖成交确认书纳税人;
2.应税凭证的具体情形: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应当缴纳印花税的情形:
应税凭证的标的为不动产的,应税凭证的标的为股权的,应税凭证的标的为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的,应税凭证的标的为服务的;
(2)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3)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书立的购售电合同,应当按买卖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
(4)下列情形的凭证,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征收、收回或者补偿安置房地产书立的合同、协议或者行政类文书;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书立的作为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
3.计税依据、补税和退税的具体情形:
(1)同一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中涉及两方以上纳税人,且未列明纳税人各自涉及金额的如何确定计税依据;
(2)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分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和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两种情形确定计税依据;
(3)因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导致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减少或者增加的,如何确定应税凭证计税依据;
(4)纳税人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确定;
(5)应税凭证金额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时计税依据的确定;
(6)境内的货物多式联运计税依据确定;
(7)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
(8)纳税人多贴的印花税票,不予退税及抵缴税款。
4.关于免税的具体情形
(1)对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明确特定纳税人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除外。
(2)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家庭农场,具体范围为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以农场生产经营为主业,以农场经营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
(3)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学校的具体范围;
(4)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社会福利机构具体范围;
(5)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慈善组织具体范围;
(6)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具体范围;
(7)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具体范围。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
(四)《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号)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创新企业CDR,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五)《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
(六)《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
(七)《关于继续实施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
(八)《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44号)
(九)《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十)《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
(十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
(十二)《关于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
(十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8号)
(十四)《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哈尔滨2025年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24号)
(十五)《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
(十六)《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10号)
(十七)《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15号),对执委会使用的营业账簿和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免征执委会应缴纳的印花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捐赠给执委会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十八)《关于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26号),承接主体转让划转的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免征承接主体应缴纳的印花税。对承接主体转让划转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以及运用现金收益买卖证券应缴纳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
二、车辆购置税
1.《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七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5年第5号)
2.《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四批)(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4年第3号)
4.《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批)发布(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3号)
5.《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八批)(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号)
6.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5号(《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一批)
7.《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二批)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8.《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五批)(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8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4年第15号
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84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三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批)予以公告。
(三)《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
例:2024年1月,李某购买了一辆符合免税优惠条件的新能源乘用车,不含税价格40万元;2026年1月,李某购买了一辆符合免税条件的新能源乘用车,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格为31万元,计算李某两次购买车辆实际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
解:2024年,王某应缴纳车辆购置税=400000×10%-30000=10000(元)。
2.为加强和规范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通过发布《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对享受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实施管理。《目录》发布后,购置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可按规定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
(四)三部门发文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五)《关于继续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7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七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5年第5号)
(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九批)发布》(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5年第21号)
三、土地增值税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优化土地增值税优惠事项办理方式。土地增值税原备案类优惠政策,实行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材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
(五)《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
(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3号)
(八)《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哈尔滨2025年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24号)
四、契税
(一)《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
(二)《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
(三)《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
(四)《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
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对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五)《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
五、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
(一)《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
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四)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
(三)《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
(四)《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
(六)《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七)《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
(八)《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
(九)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
(十)《关于继续实施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
(十一)《关于延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
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二)《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
(十三)《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4年第20号)
六、资源税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公告2024年第12号)
明确水资源税政策执行口径,细化水资源税征管有关规定。
(三)《关于延续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四)《关于继续实施页岩气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46号)
七、车船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4年第15号
符合标准的节能、新能源汽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不定期联合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予以公告。
(三)三部门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5年第25号)
八、六税两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九、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
十、其他
(一)《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实施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的通知》(厅字〔2022〕47号)
(二)《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
(三)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
(四)《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
(五)《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3年第45号)
(六)《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七)《关于停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3年第74号)
(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18号)
(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稳就业政策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5〕25号),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按规定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大龄、残疾、较长时间失业等劳动者可按规定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