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江公司的账务处理及税务处理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 000 000
应收股利 60 000
投资收益 1 000
贷:银行存款 1 061 000
该笔业务的税收处理: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交易费用0.1万元,税法上应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税成本,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300 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00 000
该笔业务的税收处理:会计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金额为30万元,税法上不确认收入。
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填报:
借:银行存款 1 500 00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00 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 000 000
—公允价值变动 300 000
投资收益 500 000
该笔业务的税收处理: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不同,导致存在处置损益不同,需要调整。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填报:
部分放大:
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填报要点及注意事项
本表适用于发生投资收益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及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注意:
1.发生持有期间投资收益,并按税收规定为减免税收入(如国债利息收入等),不在本表调整。
2.处置投资项目按税收规定确认为损失的,不在本表调整,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进行纳税调整。
3.处置投资项目符合企业重组且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不在本表调整,在《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进行纳税调整。
4.对填报说明“有关项目填报说明”进行明确和细化,指导执行新金融准则的纳税人填报。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发布)(以上四项简称“新金融准则”)的纳税人,若投资收益的项目类别不为本表第1行至第8行的,则在第9行“九、其他”中填报相关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