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博时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QDII)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的公告
1 公告基本信息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境外主要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以下简称“共同交易日”,主要投资市场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和更新),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份额限制
(1)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的最小申购单位为100万份。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单位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详见申购、赎回清单。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数量或比例等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对于当日申购份额上限、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可由基金管理人于前一交易日设定并在当日基金申购、赎回清单上公布,而不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也无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1)申购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者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的最小赎回单位为100万份。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详见申购、赎回清单。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数量或比例等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对于当日赎回份额上限、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及当日可接受的总赎回份额上限,可由基金管理人于前一交易日设定并在当日基金申购赎回清单上公布,而不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也无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1)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投资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内销售机构
申购赎回代办券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办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日/开放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增加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其他币种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则届时将另行公告;
3)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4)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规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交付申购对价,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申请时,申购生效。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则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不成立。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则赎回申请不成立或失败。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清算交收完成后方可卖出和赎回。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本基金获批后,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新的业务规则新增或调整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方式,届时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对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予以更新,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申购赎回对价和基金份额的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生清算交收参与方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基金获批后,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本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及申购、赎回方式,或新增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