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福医药及实控人等被公开谴责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资

(二)控股股东大额违规减持股份

(三)重大交易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四)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后,人福医药2017年年度报告总资产调增86,471.88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以下简称归母净资产)调减12.67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调减12.67万元;2018年年度报告总资产调增75,834.80万元,归母净资产调减1,446.02万元,归母净利润调减1,433.35万元;2019年年度报告总资产调增104,096.67万元,归母净资产调增1,840.11万元,归母净利润调减4,090.57万元;2020年年度报告总资产调增79,617.21万元,归母净资产调减12,491.21万元,归母净利润调减14,278.14万元;2021年年度报告总资产调增90,432.02万元,归母净资产调减19,872.86万元,归母净利润调减7,239.94万元;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总资产调增73,878.84万元,归母净资产调减21,742.99万元,归母净利润调减1,840.56万元;2022年半年度报告总资产调增63,491.38万元,归母净资产调减7,752.57万元,归母净利润调减9,101.70万元;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总资产调增67,901.27万元,归母净资产调减3,835.14万元,归母净利润调减5,177.85万元。

人福医药控股股东当代科技、实际控制人艾路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长期违规占用公司巨额资金,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侵占公司利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对资金占用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当代科技和艾路明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4.3.1条等有关规定。此外,当代科技违规减持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3.4.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三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王学海,时任董事长、总裁李杰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兼总裁邓霞飞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时任副总裁兼财务总监吴亚君作为公司财务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对公司资金占用和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时任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李前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保证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司资金占用和重大交易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周汉生、张小东、黄峰,时任独立董事王学恭、谢获宝、何其生、刘林青、周睿作为公司董事会成员,未能勤勉尽责,未能督促公司保障依法规范运作并保证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各自任期内的公司资金占用违规行为负有一定责任。前述责任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在规定期限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周汉生、张小东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公司及时任董事长王学海,时任董事兼总裁邓霞飞,时任副总裁兼财务总监吴亚君,时任董事长、总裁李杰,时任董事黄峰,时任独立董事王学恭、谢获宝、何其生、刘林青、周睿,时任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李前伦提出申辩理由。对于申辩理由,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部分成立,可予以酌情考虑。主要理由如下:

关于重大交易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重大交易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等违规行为,违规事实清楚。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提出的不存在主观故意的申辩理由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补充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属于应尽义务,对相关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3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控股股东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艾路明,时任董事长王学海,时任董事兼总裁邓霞飞,时任副总裁兼财务总监吴亚君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艾路明3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对时任董事长、总裁李杰,时任董事周汉生、张小东、黄峰,时任独立董事王学恭、谢获宝、何其生、刘林青、周睿,时任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李前伦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人福医药2021年年报显示,公司控股股东为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艾路明。艾路明为当代科技董事长、武汉当代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 理、武汉明诚金石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武汉当代乾 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相关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2.1 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2.2 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2.3 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或重大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2.5 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3.1.4 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接受本所监管;

(三)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或者财务等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3.1.5 条: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应当履行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以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二)认真阅读公司各项商务、财务会计报告和公共传媒有关公司的重大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有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卸责任;

(三)《证券法》《公司法》有关规定和社会公认的其他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3.2.2 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或者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时,应当提醒相关人员,并立即向本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料,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九)《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6.2 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责任人违反本规则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诺,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6.3 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诺,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其3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惩戒可以一并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6.4 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违反本规则,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惩戒可以一并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2.1.1 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规则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本规则第1.4条规定的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2.1.2 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2.1.4 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2.1.7 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3.4.1 条:上市公司投资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所持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变动事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投资者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对持有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4.3.1 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保证公司遵守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忠实、勤勉履职,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声明和承诺,切实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并积极配合本所的日常监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4.3.5 条:上市公司董事应当积极作为,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公司董事应当履行以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一)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二)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

(三)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为本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委托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

(四)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当利益,离职后应当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

(六)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在公司董事会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明确披露投票意向的原因、依据、改进建议或者措施;

(七)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经营、财务报告和媒体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不熟悉为由推卸责任;

(八)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或者潜在关联人占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九)认真阅读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关注财务会计报告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对财务会计报告有疑问的,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求董事会补充提供所需的资料或者信息;

(十)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的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履行职责。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6.1.2 条:除本规则第6.1.9条、第6.1.10条规定以外,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3.2.3 条:本所可以根据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实施下列纪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一定期限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境外发行人信息披露境内代表;

(四)建议法院更换上市公司破产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成员;

(五)暂不接受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七)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

(八)收取惩罚性违约金;

(九)其他纪律处分。

本所实施前款第(六)项纪律处分的,同时将该决定通知监管对象所在单位(如适用)及聘请其执业的本所上市公司或者其他监管对象。在暂不接受文件期间,本所可以决定是否对该监管对象出具且已接受的其他文件中止审查。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10号

关于对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控股股东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艾路明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A股证券简称:人福医药,A股证券代码:600079;

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控股股东;

艾路明,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

王学海,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时任董事长;

邓霞飞,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时任董事兼总裁;

吴亚君,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时任副总裁兼财务总监;

李杰,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时任董事长、总裁;

周汉生,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时任董事;

张小东,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时任董事;

黄峰,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时任董事;

王学恭,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谢获宝,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何其生,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刘林青,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周睿,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李前伦,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时任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科技)、实际控制人艾路明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等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多项违规行为。

(二)控股股东大额违规减持股份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发生股份减持行为,应当提前15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但公司控股股东当代科技在证券公司已正式告知的情况下,未及时履行预披露义务,直至被强制平仓后才将相关股份减持结果对外披露,信息披露不及时。此外,当代科技的上述行为还违反了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相关规定。

(三)重大交易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四)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后,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总资产调增86,471.88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以下简称归母净资产)调减12.67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调减12.67万元;2018年年度报告总资产调增75,834.80万元,归母净资产调减1,446.02万元,归母净利润调减1,433.35万元;2019年年度报告总资产调增104,096.67万元,归母净资产调增1,840.11万元,归母净利润调减4,090.57万元;2020年年度报告总资产调增79,617.21万元,归母净资产调减12,491.21万元,归母净利润调减14,278.14万元;2021年年度报告总资产调增90,432.02万元,归母净资产调减19,872.86万元,归母净利润调减7,239.94万元;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总资产调增73,878.84万元,归母净资产调减21,742.99万元,归母净利润调减1,840.56万元;2022年半年度报告总资产调增63,491.38万元,归母净资产调减7,752.57万元,归母净利润调减9,101.70万元;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总资产调增67,901.27万元,归母净资产调减3,835.14万元,归母净利润调减5,177.85万元。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控股股东当代科技、实际控制人艾路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长期违规占用公司巨额资金,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侵占公司利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对资金占用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当代科技和艾路明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4.3.1条等有关规定。此外,当代科技违规减持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3.4.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三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王学海,时任董事长、总裁李杰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兼总裁邓霞飞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时任副总裁兼财务总监吴亚君作为公司财务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对公司资金占用和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时任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李前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保证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司资金占用和重大交易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周汉生、张小东、黄峰,时任独立董事王学恭、谢获宝、何其生、刘林青、周睿作为公司董事会成员,未能勤勉尽责,未能督促公司保障依法规范运作并保证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各自任期内的公司资金占用违规行为负有一定责任。前述责任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在规定期限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周汉生、张小东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公司及时任董事长王学海,时任董事兼总裁邓霞飞,时任副总裁兼财务总监吴亚君,时任董事长、总裁李杰,时任董事黄峰,时任独立董事王学恭、谢获宝、何其生、刘林青、周睿,时任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李前伦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关于重大交易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和时任董事会秘书李前伦认为,违规系因对规则理解偏差导致。公司已补充履行了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单独披露了临时公告,及时纠正违规情形。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部分成立,可予以酌情考虑。主要理由如下:

关于重大交易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重大交易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等违规行为,违规事实清楚。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提出的不存在主观故意的申辩理由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补充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属于应尽义务,对相关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3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控股股东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艾路明,时任董事长王学海,时任董事兼总裁邓霞飞,时任副总裁兼财务总监吴亚君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艾路明3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时任董事长、总裁李杰,时任董事周汉生、张小东、黄峰,时任独立董事王学恭、谢获宝、何其生、刘林青、周睿,时任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李前伦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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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账户管理规则政策法规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账户管理,保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账户业务以及对开户代理机构的管理等适用本规则。 jvzq<84yyy4hulr0qtm/ew4eqne{eol3146339>1H6K3EOKC538DH=J5G7;7;MI286:95:IC0jzn
2.现金流量表常见问题汇编!背景:A公司下属部分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租赁等,A公司房地产开发业务中,根据当地政府发布的《XX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预售资金必须存入预售监管账户,预售监管账户中留存的预售监管资金以确保项目剩余工程顺利完工为原则。当留存的预售监管资金达到规定的监管额度后,房地产开发jvzq<84o0m{bksnvqwzjcx3eqo5bt}neng5389;97
3.对有以下()情况的客户以及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B. 在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 C. 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 D. 有重大违约记录 正确答案:A,B,C,D 分享到: 答案解析: 【考点】熟悉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申请、客户征信调查、客户的选择标准。见教材第八章第二节,P235。 统计:共计68人答过,平均正确率79.41% 问题:进入高顿部落发帖帮助相似jvzquC41yy}/ijtfwp4dqv4s1:65:oy
4.判断题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担保。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担保。 A 、正确 B 、错误 扫码下载亿题库 精准题库快速提分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股东应当严格履行出资义务,证券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股东出资提供融资或担保。 3【判断题】证券公司为股东出资提供融资或担保应经股东大会同意。jvzquC41yy}/dt|0ep5uktz1Qm?mO7mvon
5.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资产证券化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为继续盘活存量资产、提升资金使用效率,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顺丰控股”)拟以下属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丰泰电商产业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丰丰泰”)持有的物流产业园为标的资产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并通过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jvzquC41hktbplj0gcyuoxsg{0ipo8f1427:2?6633;28?<2:24ivv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