荐股骗局大套路!你遇到过吗?
稻义咨询(文)
最近大盘不断反弹,已经从低点的超跌反弹变成了反转。在这个过程中有不少投资者割肉离场,也有不少人抄到半山腰,也有人成功抄底现在已经盈利。股市就是这样,有人走,有人来,熙熙攘攘,造就了这么一个财富场。在这个财富场中,总有暴富的人,加上媒体的宣传,不断刺激着普通大众的神经,都幻想着自己也有天会暴富,可以财富自由。也正是勾起了普通人不该有的幻想和贪念,市场上的阴暗也随之蔓延。一些股市玄学开始泛滥,各种荐股层出不穷,各种投顾公司前赴后继;这其中大部分是骗子公司,甚至也有正规批文备案的“正规公司”在这个赛道里畅游,因为有备案,更加肆无忌惮。正因为无底线的坑蒙拐骗,新兰德、大连华讯、上海森洋等投顾公司接连被定性为诈骗,涉案金额高达几十亿;这几十亿背后是多少家庭的灾难!在此希望监管部门可以监管更加到位一些,尽量能够事前预防,避免更多的恶性骗局发生,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也希望投资者擦亮眼睛,远离荐股骗局、投顾骗局。任何荐股、投顾都是骗局。不要相信荐股、不要相信荐股!
最近的骗子是越来越多了,各行各业,各种门路,各种花样,让你防不胜防,今天带你见识一下新的骗局,看好你的钱包,可以别被套路了。
如今,网络社交平台充斥大量荐股信息,鱼龙混杂,然而有不少投资者没有自我防护意识,受到诱惑后轻信这些花言巧语,最终成为受害者。
一:警示案例
股民易先生从2017年3月左右开始收到一个陌生号码向其发送的荐股信息,对方声称能向投资者提供有偿的荐股服务,并愿意向易先生提供几天的免费股票交易建议。易先生观察一段时间后,发现推荐的股票上涨概率较大,就于2017年11月主动与对方联系,在其引导下,通过邮寄方式与一家名为添*投资的公司签订《投资理财合作协议》,并分两次向对方提供的某个自然人银行账户转款合计6.98万元。在对方的精心指导下,易先生交易的股票不仅没有上涨,反而连连亏损,易先生要求对方退还缴交的服务费,但都被以各种理由搪塞拒绝。不久,易先生发现自己社交软件已被对方拉黑,他再尝试拨打合同上留下的联系电话也提示为空号。
此类荐股案件是高发态势,投资者应引起高度重视。案例中,易先生注意以下几个细节,是可以避免损失的。首先,对方邮寄来的《投资理财合作协议》上面加盖的是添*投资财务专用章,实务中,法人单位签订合同对外章应是公司公章,而不是财务专用章。同时,法人单位合作对外专用章应是刻有营业执照上核准的企业名称,不能是简称;其次添*投资提供的是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但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根本查询不到这家公司的相关营业资质记录;最后,对方提供的收款银行账号是自然人银行账号,而正常的法人单位是不允许通过自然人银行账号收取业务款项的。
二:非法荐股的行为模式:
1网络直播荐股主要指创建或利用互联网平台开设股票直播室,以主播、圈主等名义荐股;
2微博、社交软件荐股主要指通过微博、社交软件等网络社交工具以股神、大V、老师等名义荐股;
3软件荐股主要指通过销售荐股软件,提供股票投资分析意见、买卖时机建议,预测股票价格、走势等;
4培训荐股主要通过推销投资者教育、炒股课程举办炒股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荐股。
三:关于非法荐股责任追究根据《证券法》第120条、第160条第二款以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3条等规定,只有依法取得相应业务经营资质的证券公司以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可以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证券公司或以证券公司名义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属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应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以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其他名义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应依据《证券法》第213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据《刑法》第225条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稻义咨询提醒:这些所谓的有财富密码的投资机会,多是骗子设的套,所谓内幕和秘籍,全是骗子的诡计投资理财需谨慎,防范诈骗要当心!任何形式的荐股、高收益理财,都是骗局!
稻义咨询解析证券法: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执业规范(试行)》第二十条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从业人员在推广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时,应当遵守客观、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虚假、不实、误导性营销宣传,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欺诈客户;
(二)向客户承诺确定收益或收益范围;
(三)向客户承诺承担投资损失;
(五)仅宣传所提供产品的功能但不说明产品的局限性;
(六)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者认为没有风险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