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创业黑马股票代码:300688
信息披露义务人:阮晋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创业黑马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创业黑马拥有权益的股份。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七、本报告书部分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提请投资者注意。
目 录
第一节 释 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1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3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4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姓名:阮晋性别:男国籍:中国身份证号码:142401************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是否取得国外居住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
阮晋先生拥有丰富的企业经营管理、投资管理经验及优质的产业项目资源,之前与黑马创投基金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阮晋先生认同公司的业务模式和未来发展前景,认同公司的长期投资价值,愿与公司展开紧密合作,加大公司既定发展战略推进力度,重点在公司已推进的自主产业链加速器及创投基金等业务方向上提供资金、资源支持,建立持续发展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明确计划,如果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在未来12个月内需要处置已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67,950股;阮晋先生分别作为上海富善投资有限公司-富善投资安享尊享1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珠海阿巴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阿巴马万象益新3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唯一持有人,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合计296,800股。
二、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完成后,阮晋先生将持有公司8,385,71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1%,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牛文文先生将持有公司股份33,779,4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18%,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的当事人
甲方:牛文文乙方:阮晋(甲方及乙方合称为“双方”)
(三)转让标的
(四)转让价格
双方同意以本协议签署日前20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成交均价为定价参考,协商确定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14.44 元/股(以下简称“每股单价”),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壹亿贰仟壹佰零捌万玖仟陆佰陆拾陆元捌角肆分(RMB121,089,666.84元)(以下简称“股份转让价款”),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自本协议签署日至本次股份转让的过户交割日(以下简称“交割日”),上市公司因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配股等原因发生股份数量变动的,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单价应同时根据深交所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但股份转让价款(121,089,666.84元)及收购股份比例保持
不变。
(五)付款安排
3.1双方一致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壹亿贰仟壹佰零捌万玖仟陆佰陆拾陆元捌角肆分(RMB121,089,666.84元),分为以下三个步骤支付:
3.1.2乙方按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柒个工作日(即12月20日)与甲方取得深交所出具的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确认意见书孰早原则,将第二笔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叁仟万元(RMB30,000,000元)支付至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
3.1.3 在全部转让条件具备双方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相关过户手续前两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剩余全部转让价款人民币柒仟壹佰零捌万玖仟陆佰陆拾陆元捌角肆分(RMB71,089,666.84元)支付至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甲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当日或次日与乙方一起到中证登完成登记过户全部手续。
甲方应在收到第3.1条项下股份转让价款后的三(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收款凭据。
(六)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收取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6.2甲方应根据本协议的约定配合乙方将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为本次股份转让的交割日。
6.3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取得标的股份。
6.4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七)标的股份过户
7.1 本协议签署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或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的其他时间,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查询后标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等限制转让的情形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查询业务表单,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与乙方共同配合,双方就标的股份的转让事宜向深交所提交合规性的确认申请。
7.2 自甲方收到乙方按本协议第3.1.1和第3.1.2条约定支付的5000万元股份转让价款且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确认意见书后,甲方方可去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税费缴付。自相关税费缴付完成后,甲方和乙方共同配合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的转让过户登记手续。
(八)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注:协议条款中对违约责任、交易税费、争议解决等具体内容做了明确约定。
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后,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六、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6个月买入或卖出创业黑马股票的情况如下:
阮晋先生个人名下证券账户近6个月交易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阮晋
同时,阮晋先生作为下述私募基金唯一持有人,近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珠海阿巴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阿巴马万象益新3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4、《股份转让协议》;
5、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备查材料。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阮晋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