佣金跨境支付

常有很多境内企业前来询问,因其开拓国外业务时,需要借助某些境外人员的力量提供居间服务,但在向该介绍人支付佣金时,为了是否需要缴纳税负,缴纳什么税,及由哪方承担税负这些问题,双方常会发生争议。

境外个人向境内提供佣金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年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以下称36号通知)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36号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中,对何为境内应税行为进一步解释为: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很显然,境外自然人向境内企业提供居间服务,意味着服务的购买方来自于境内企业,完全符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之(一)规定的境内应税行为条件,应该在境内缴纳增值税。

实务操作中,因自然人不存在所谓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之说,其佣金增值税税率通常按6%缴纳。

根据佣金服务的发生地是否在中国境内,判断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境外个人向境内企业提供佣金服务,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取决于其劳务发生地:

如劳务发生在中国境外,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劳务发生在中国境内,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税率见下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第二条 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三条则针对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进行了进一步定义:

第三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需注意的是,如按上述规定发生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境外佣金服务时,其个人所得税与境内个人的劳务服务所得税计算方式并不相同。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非居民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见附件)计算应纳税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如协议未约定,境外佣金服务提供者应是税负的实际承担者

尽管对是否要缴纳税负及缴纳哪些税负已经清楚,但很多纠纷仍会发生,其根本原因在于双方签署佣金协议时,并未对税负的实际承担主体进行约定。

这里需首先厘清一个概念,即“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的区别。纳税人是指负有纳税义务的主体,是真正承担税负的主体,而扣缴义务人只是协助完成缴税动作的主体,可能是纳税人,也可能不是纳税人本身。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同时,《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也就是说,无论是增值税的缴纳,还是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作为佣金支付的境内企业来说,其扮演的角色只是扣缴义务人,即协助完成税负缴纳的主体,在佣金服务协议未作约定的情况下,纳税人也就是税负的实际承担者,应该是提供佣金服务的境外自然人。

在此情况下,境内企业如汇出人民币100万元佣金时,意味着佣金提供者的实际收入可能只有94万元甚至更低(如被认定劳务发生在境内的话还会被扣缴个人所得税),这可能会大大出乎佣金服务提供者的意料。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建议双方在签署佣金服务协议时,务必约定清楚税负的实际承担者。

佣金收入是否有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对于佣金服务提供者可收取的佣金,并无上限规定。

不过,根据财税(2009)2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税法上可以接受的佣金扣除比例,以其协助签订的合同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保险企业则为18%。也就是说,法律本身并不限制佣金可以超过业务合同收入的5%,但对超过以上的部分要求规定税前扣除(保险企业针对超过18%以上的部分则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除此外,对于境内支付方来说,跨境支付佣金还要受限于银行“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及尽职调查”展业三原则要求,需要对于境内企业对外支付佣金的合理性与真实性进行审核,过高比例的佣金虽然属系由双方协商一致,但遭致银行的质疑与审核,也在情理之中。

贝斯哲法律财税事业群

电话:021-64881926

联系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顾戴路2988号赢嘉广场A座12C

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778号金融街静安中心2号楼1002单元

You cannot copy content of this page

THE END
0.内资企业支付给国外的佣金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我公司是一家内资企业出口型企业,95%以上的产品出口外销,国外的销售几乎都是委托国外投资公司进行的,我公司按照销售总额一定比例给国外投资公司支付佣金。请问,2007年支付给国外公司的佣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有无比例限制,我国现行税法对此是否有特别的规定? jvzquC41yy}/uqzk70io1jwvkerf1A513:68;7mvon
1.支付给境外个人的佣金缴税吗?某外贸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咨询,该企业向境外个人支付外贸佣金,是否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某市税务局网站答复,该行为不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对此,笔者有不同看法。对于一般贸易项下支付给境外个人的佣金,需要先考虑佣金的性质,再确定是否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 jvzquC41ocm/e}fz0qxh0ls1Ctzjeuj1FgzbkuDkf?;44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