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答疑则:可变对价佣金收入应付账款差额征税销售退回等等企业金额

01 佣金税前扣除比例5%,请问是按照营业收入计算还是按照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来计算?

按照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参考:《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02 账面上挂着应付账款10万元,挂账好多年了,是否需要转为企业的营业外收入来申报企业所得税?是否有政策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19 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 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 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人、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人、补贴收人、违约金收人、汇兑收益等。

从上述税务政策看出:对于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在企业所得税上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需要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何理解确实无法偿付:目前没有见到税务上的明确规定,也没有说只要是三年以上的应付款项就必须转为营业外收入。若确实有证据证明无法支付了,比如债权人注销、死亡、破产等,这样的应付账款应转为营业外收入。

这样的应付账款不用转为收入纳税:企业若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债权人存续且主张债权、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其应付款项可以不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03 建筑业有可变对价收入吗?

可变对价:企业与客户的合同中约定的对价金额可能是固定的,也可能会因折扣、价格折让、返利、退款、奖励积分、激励措施、业绩奖金、索赔、未来事项等因素而变化。此外,企业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将根据一项或多项或有事项的发生有所不同的情况,也属于可变对价的情形。

实务中,建筑合同或行业潜规则,建筑施工结算过程中会存在各种奖金或罚款、扣款等,最终实际收款金额跟合同约定的金额存在差异,因此合同收取的对价金额是可变的,所以建筑业是存在“可变对价”的。

可变对价的会计处理

新收入准则第十六条规定:“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企业在评估累计已确认收入是否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时,应当同时考虑收入转回的可能性及其比重。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应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可变对价金额发生变动的,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案例:某建筑施工企业完成了某项目的工程,依照合同约定被业主扣留了109万元作为质保金(未给业主开具发票)。

该施工企业在对该项目完工确认收入时,根据行业惯例判断,该项目的质保金在到期后预计只能收回80%。

解析:

(1)对质保金部分,只能按照合理预估能够收回的金额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109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万元(109万×80%/1.09)

合同负债-可变对价(质保金) 20.00万元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9.00万元(109万/1.09)

(2)年末,对于质保金收回的可能性以及金额进行评估,如有变化做出调整(收回比例降低10%):

贷:合同负债-可变对价(质保金) 10.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万元(红字)

(3)质保到期,实际收回60%并给业主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假定后续未再调整):

借:银行存款 65.4万元(109万×60%)

营业外支出-质保金损失 10.00万元

合同负债-可变对价(质保金) 30.00万元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9.00万元

贷:应收账款 109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4万元

04 如何理解收入准则中关于可变对价限制的表述?

解答:现在企业会计准则的语句,确实晦涩难懂。

对于可变对价,如果用纯理论来说,还是一堆晦涩难懂的术语,下面我用一个实务案例来说明。

财政部以财会〔2017〕22号文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版,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后,虽然新收入准则提到了“折扣”需要按照“可变对价”进行处理,但是很长一段时间没有明确是否包含“现金折扣”,而且会计职称考试教材也没有及时更新,很多专家解释“可变对价”不应该包括“现金折扣”,也有人认为应该包括,因此存在较大争议。

最终,财政部会计司在2020年12月以回答的形式,对于该争议给出了官方意见。

问: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时,对于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官方意见一锤定音:执行新收入准则后,现金折扣需要按照可变对价进行会计处理。

(1)什么是可变对价?

企业与客户的合同中约定的对价金额可能是固定的,也可能会因折扣、价格折让、返利、退款、奖励积分、激励措施、业绩奖金、索赔、未来事项等因素而变化。此外,企业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将根据一项或多项或有事项的发生有所不同的情况,也属于可变对价的情形。

因为合同存在现金折扣条款,最终实际收取的对价金额是可变的,所以现金折扣也就是“可变对价”。

(2)可变对价的会计处理

新收入准则第十六条规定:“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企业在评估累计已确认收入是否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时,应当同时考虑收入转回的可能性及其比重。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应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可变对价金额发生变动的,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解析:

(1)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时,先确定现金折扣作为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假设根据交易对手的一贯情况,确认的最佳估计是2260元(享受最高折扣)。

借:应收账款 113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98000元

合同负债-可变对价 2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0元

(2)收到货款时,买方在合同约定的10日付款,享受了2%的现金折扣。由于估计的“合同负债-可变对价”是不含税的,实际折扣是按照含税金额折扣的,因此差额可以计入“财务费用-现金折扣”。

借:银行存款 110740元

合同负债-可变对价 2000元

财务费用-现金折扣 260元

贷:应收账款 113000元

假如购买方是20日内付款的,只享受了1%的现金折扣,前面暂估的“合同负债-可变对价”就多了,在收到款项时就需要冲回并确认为收入。

借:银行存款 111870元

合同负债-可变对价 1000元

财务费用-现金折扣 130元

贷:应收账款 113000元

同时,冲回多计提的“合同负债-可变对价”:

借:合同负债-可变对价 1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元

假如前面暂估的“合同负债-可变对价”是按照1%暂估的,实际享受的却是2%,说明前面暂估金额少了,一样的需要在收到款项时冲减收入,会计分录与前述分录方向相反。

05 马路清扫行业可以差额征税吗?

解答:具体要看如何签订的合同(协议),如果签署为劳务派遣协议的是可以差额征税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如果签署的协议(合同)不是劳务派遣的,则无法享受差额征税的优惠政策。

06 飞机票为公司抬头的电子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关于飞机票电子发票没有员工身份信息的可以抵扣税金吗?如果可以之前没有抵扣的可以统一在一个月进行调整吗?

解答:飞机票很少有电子发票,多数时候是电子行程单。

依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一条规定:“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因此,如果飞机票取得的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且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属于本企业的,且需要注意“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旅客运输服务”(服务名称非常重要),而不能是“旅游服务”等,即便是没有注明员工身份信息的,则可以依照上述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依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不得抵扣的除外)。

如果满足税法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以前月份由于企业理解错误导致没有抵扣的,可以在发现的当月做会计差错调整,并规定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并按规定进行申报抵扣。

07 个人司机拉完货支付的运费没有发票怎么入账?

解答:企业支付个人司机拉货(提供运输服务)报酬,运费超过500元的就不满足“小额零星”交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个人应提供在税务局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支付,如果按照规定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而没有取得发票的,不影响企业的会计核算,只是其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需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

08 买羊的运费怎么做账务处理?

公司去买羊,雇的拉羊车送回牧场,这个运费怎么做账务处理?

因此,买羊的运费应计入生物资产的成本。

借: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

贷:银行存款

09 不动产抵偿债务,增值税计算是按照债务金额来确定吗?

解答:企业用不动产抵偿债务的,属于视同销售不动产,也属于债务重组。

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 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综上所述,企业用不动产抵偿债务的,增值税计算的销售额需要按照市场价(公允价值)来计算;如果债务金额大于不动产公允价值的,则作为债务收益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债务重组收益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10 个人给教育公司代卖课程,如何开发票?

解答:代卖课程属于一种代理销售行为。

课程销售的发票,应该由教育公司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代销个人取得教育公司支付的佣金需要发票的,个人可以在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服务名称为“经纪代理服务”。

11 公司租房子给员工住,安装设备聘外面的劳务工也住在里面。账怎么做?自己的员工肯定是福利费,外部的劳务工做什么?如果设备计入固定资产,要计入在建工程么?租金都是一起交的,按比例分摊?

解答:会计做账的时候,有时候也需要一点“难得糊涂”,你不说有劳务工住在里面谁知道呢?

会计核算的“难得糊涂”,也是满足会计核算的“重要性原则”的,对于金额不大的成本费用等可以适当简化处理。

如果要严格区分,安装设备发生的一切成本费用都应计入在建工程。可是,给劳务工提供福利的,如果会计核算做得非常明细的话,就会涉及到一系列的税务问题,企业能否严格按照税务规定处理对大多数企业会计人员都是一场考验,稍微不注意就给企业留下了税务风险的隐患,如果后期被税务局稽查发现,导致企业被处罚的,会被人认为企业会计人员素质低下。

12 企业购入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如何确定?

解答:企业购入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确定需要区分为会计核算的处理与税务处理两种情况。

一、会计折旧年限的确定

企业购入并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按照会计准则规定折旧年限至少在一年以上,但是并没有像税法那样明确规定最低年限,也没有明确规定最长年限,而是需要企业结合实际情况自行估计,因此固定资产折旧属于会计估计。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如下: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第十六条 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2)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3)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二、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但是,企业购入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完全照搬上述规定,可能并不符合实际,因此在税务实践中,企业只要取得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适当缩短最低折旧年限。下面参考一下天津税务局(2019年3月)的回复:

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凭合法凭证,并按以下年限计算折旧在所得税前扣除。以下方法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二是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售方虽不能提供该项资产原始资料复印件,但企业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该项资产进行了评估,且评估报告中列明了该项资产的已使用年限和尚可使用年限,若该项资产整体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不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企业可选择按照资产评估报告中列明的该项资产尚可使用年限计算折旧金额或者按照税法规定该类资产最低折旧年限减除已使用年限作为该项资产的剩余折旧年限计算折旧。上述方法一经选择,不得随意改变。

对资产整体使用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该类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按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减除已使用年限作为该项资产的剩余折旧年限计算折旧。

三是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售方不能提供该项资产原始资料复印件,也不能提供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该项资产评估报告的,应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

四是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条件的,可以选择一次性扣除或缩短折旧年限。其中,采取缩短折旧年限加速折旧的,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企业接受投资、受赠的固定资产按上述规定执行。

13 销售货物出去应收600的,然后客户退回换货后只付500,那100差额作为成本要怎么入账?

THE END
0.的扣除标准是什么?企业支出超5%怎么办?个人收取居间费的税收自然人A给B公司介绍一单业务,合同金额200万,合同的约定的佣金比例是8%。 会计分录: 借:销售费用16万 贷:银行存款16万 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金额是200*5%=10(万),因此需要纳税调增16-10=6万。 也就是说,会计上是按照实际支出16玩入账,但是纳税申报只能扣除10万。 jvzquC41yy}/5?5fqe4dp8ftvkimg86637=49Ad335753B:440nuou
1.手续费、佣金的企业所得税汇算规定1.《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第6行:填写实际发生的佣金支出60000元 2.《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23行“(十一)佣金和手续费支出”: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佣金和手续费金额60000元,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佣金和手续费支出金额1000000*5%=50000元,第3jvzquC41yy}/5?5fqe4dp8ftvkimg87466:2;h634;=46;;40jznn
2.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财税处理1.《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第6行:填写实际发生的佣金支出60000元 2.《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23行“(十一)佣金和手续费支出”: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佣金和手续费金额60000元,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佣金和手续费支出金额1000000*5%=50000元,第3jvzquC41yy}/uqzk70io1jwvkerf1mj145>157mvon
3.案例解析居间介绍及佣金的财税处理(一)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据实扣除,不设金额、比例限制。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jvzq<84yyy4kn|mwk{{bp7hqo1oofn}0rjv@uF4Kpfky1ltpvgtuu8hncuyjf8:1kf5:593jvor
4.向境外支付“佣金”要代扣代缴税款吗?账务如何处理?第十三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不属于我国增值税纳税范围。 2、结合业务实质判断: 出口企业的涉外佣金,从业务链条来看,服务购买方(出口商)在境内,且服务的消费使用在境内,小编认为支付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佣金不属于完全发生jvzq<84yyy4dl}fz0et0c87246721:xpwcgntr7mr4tj}rn
5.医药代表是否受佣金手续费5%的限制?摘要:早上一个财税网友和我探讨了一个关于佣金手续费的问题,即医药企业向医药代表支付的高额佣金,企业所得税中是否受5%的扣除限额限制。 先看看税法规定: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9]29号 )(以下称 2 jvzquC41yy}/uqzk70io1jwvkerf1A;134>78@3jvor
6.手续费及佣金的会计核算和纳税调整税前扣除限额为500×5%=25(万元)。 2010年佣金及手续费纳税调整:201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四十行“其他”账载金额30万元,税收金额25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 对于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其会计处理与所得税纳税调整方法与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纳税人类似。jvzquC41yy}/uqzk70io1jwvkerf1=:16:6257mv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