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多项金融政策大全商业银行债券融资央行

在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分析后(详见),我们尝试从政策层面进一步讨论,毕竟在中国,政策是最为重要的影响因素。相较于2020年上半年较为复杂的内外环境以及频繁释放的宽松政策信息(详见),2020年下半年发布的政策信息则多以回归常态轨道为主。根据统计,2020年以来金融管理部门大致释放出500余项金融政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具体政策文件、一些重要讲话和窗口指导类政策信息等),其中央行150项、银保监会150项、证监会135项、其它约65项。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诸如地方政府债务、资本市场改革、国家区域经济战略、RCEP、中欧投资协定等领域从大的层面来看很重要,但这里并不波及,会有或已经有专题给予分析,如、、以及。

500余项金融政策信息整体上看较为庞杂,不太容易梳理,因此这里先重点选取其中的几个标志性政策信息作为切入点。

(一)切入点1:四大政策性任务全部完成1、3月底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3万亿元中小企业融资支持计划

(1)增加面向中小银行的再贷款再贴现额度1万亿元(之前已经有3000亿元低成本专项再贷款和5000亿元复工复产再贷款再贴现),进一步实施对中小银行的定向降准,同时支持金融机构发行3000亿元小微金融债券。

这里的1万亿再贷款再贴现额度还未用完,之前的8000亿元额度已经基本退出,同时2020年全年发行小微金融债共50只(发行规模高达3732.80亿元)。

(2)引导公司信用类债券净融资比上年多增1万亿元。这个任务同样已经完成,如2018-2020年公司债、企业债、中票、短融与ABS的合计存量分别为19万亿、22万亿、26万亿,即2020年比2019年同比多增1万亿。

2、5月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财政赤字、特别国债和地方专项债等一系列目标

(1)将赤字率由2.80%大幅提升至3.60%,同时赤字规模也由2019年的2.76万亿元扩大至2020年的3.76万亿元。

(2)2020年新增1万亿元特别国债,并将地方专项债限额由2019年的2.15万亿扩大至3.75万亿元。

(3)减税降费规模由2019年的2万亿扩大至2.50万亿。

3、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金融系统全年让利1.50万亿元目标

4、结构性存款压降任务已近完成,11月较年中最高点大幅压降4.68万亿

就全年数据来看,11月结构性存款较4月最高点(12.14万亿)已大幅压降4.68万亿,其中个人与单位结构性存款分别较最高点压降1.93万亿和2.87万亿。

(二)切入点2:传统金融及监管体系遭受两次舆论冲击

2020年还有两大事件不得不提,一是马云对传统金融体系的抨击所引起的一系列政策性事件(如反垄断、互联网销售端遭受严监管、网络小贷等),二是财政体系与央行体系的两次争辩。其中马云事件还引起了金融委会议、政治局会议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等较高层级会议对反垄断和资本无序扩张的关注。

1、马云对传统金融体系的抨击,促使互联网平台业务面临更严监管

(2)与此同时,互联网业务越来越受到严格监管,且主要集中于互联网销售方面,如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借助互联网平台销售保险产品、存款产品、理财产品等。如临近年末,互联网平台纷纷下架互联网存款,而诸如其它金融产品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的情况亦受到诸多政策层面的约束,未来通过互联网平台放大销售端的做法短期内可能会受到限制,互联网平台的白名单制管理已成趋势。

2、财政体系与央行体系的两次争辩,推动交易所与银行间加快趋同进程

(三)切入点3:信用债违约潮对市场冲击较大,破刚兑方向未变

(四)切入点4:宽松政策退出信号自5月开始逐步释放

在经历一季度和二季度初期的极度宽信用政策后,金融管理部门自5月开始整治资金空转的问题(如央行刻意收紧流动性、银保监会窗口指导商业银行压降结构性存款规模、北京银保监局于2020年6月发布《关于结构性存款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自6月开始不断释放宽松政策退出的信号(详见))。整个市场也自5月开始呈现中性偏紧的走向(如利率中枢水平上移),随后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2021年“政策不急转变”的定调,因此整体上看2021年信用环境中性偏紧、控杠杆和降风险应是比较明确的。

1、2020年政策中性偏紧方向较为明确,在“不急转变”的政策导向下,节奏和力度上具体体现为“退一步进两步”式收紧。

2、2020年政策层面旨在推动经济持续修复,并且未来的风险不在于金融机构领域、重在地方政府和企业债务风险。

3、对金融行业的表述有些变化,如首次提出“金融创新必须在审慎监管的前提下进行”、“健全金融机构治理”和“多渠道补充银行资本金”。

4、特别突出要解决好大城市住房问题,强化扩大内需战略。

二、2020年新增诸多市场主体

2020年除明天系旗下9家金融机构(2家券商、1家期货、2家信托和4家保险)以及四川信托被接管外,2020年还新增了很多金融机构。

(一)银保监体系金融机构1、城商行洗牌:新增蒙商银行与四川银行,山西银行酝酿中

除包商银行变更为蒙商银行后,城商行整体也在发生洗牌(详见)。

2、消费金融公司:2020年以来新成立5家,合计30家

3、理财子公司:合计获批筹建25家(开业20家),2020年以来8家

(1)目前共有25家理财子公司获批筹建,设立主体包括全部国有6大行、9家股份行、6家城商行、1家农商行以及3家合资理财公司。其中股份行中仅剩浙商银行、恒丰银行、渤海银行等3家股份行的理财子公司未获批。其中广发银行成为第一家获批理财子公司非上市银行。

(2)目前有7家地方性银行的理财子公司已获批,其中城商行6家、农商行1家(即重庆农商行),6家城商行分别为杭州银行、宁波银行、徽商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与青岛银行。

另外据悉高盛资产管理公司已经与工行签署协议,将在上海设立第3家合资理财子公司(高盛资产持股51%、工银理财持股49%)。

(4)2020年以来获批筹建的理财子公司分别为华夏理财、广银理财、浦银理财、民生理财、青银理财、渝农商行理财、贝莱德建信理财以及工银理财与高盛合资成立的理财子公司等8家。

(5)目前已有20家银行理财子公司获批开业,其中2020年以来获批开业的理财子公司有9家,分别为渝农商行理财、青银理财、南银理财、苏银理财、徽银理财、信银理财、华夏理财、平安理财以及汇华理财。

4、直销银行:2020年新获批筹建2家,合计数量达到3家

目前正在营业的法人直销银行(一些银行也以事业部的形式设立直销银行)只有一家,即中信百信银行(中信与百度分别持股70%和30%),不过2020年以来新获批了两家,具体为:

5、新成立1家中国农业再保险

6、第五家AMC(银河资产)获批开业

7、保险资管机构:2020年以来新成立2家

2020年以来新成立2家保险资管机构(详见),分别为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旗下的招商信诺资产管理与国华人寿保险旗下的国华兴益保险资产管理。

(二)央行体系金融机构1、第3家个人征信机构即将成立

(三)证监会体系下金融机构1、外资控股券商增至7家

这7家外资控股券商分别为瑞银证券、野村东方国际证券、摩根大通证券(中国)、摩根华鑫证券、瑞信方正证券、星展证券(中国)、大和证券(中国)。

(1)2018年11月,瑞银通过增持股权实现对瑞银证券的控股(瑞士银行持股51%)。

(2)2019年3月,证监会核准野村东方国际证券(野村控股株式会社控股51%)和摩根大通证券(中国)(摩根大通控股51%)两家外资控股券商成立。

(3)2019年8月,摩根士丹利通过受让华鑫股份2%的股权,使其持有摩根华鑫证券的股权比例提升至51%。

(4)2020年3月,高盛集团对高盛高华证券持股比例升至51%。

第五,2020年4月,证监会核准瑞士信贷银行通过增持股权成为瑞信方正证券的控股股东。

(5)2020年8月,由株式会社大和证券集团总公司控股的大和证券(中国)和由星展银行控股的星展证券(中国)相继被核准设立。

2、2020年以来共有4家券商被核准成立、2家中资券商股权发生变更

(1)除以上两家外资控股券商(即星展证券和大和证券)外,分别为2020年1月成立于宁波的甬兴证券、2020年2月成立于厦门的金圆统一证券。

(2)2020然后10月19日,证监会批复了中信建投证券的主要股东变更,变更为北京金融控股集团持股35.11%(原为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持有)。

实际上自2014年7月上海证券成为国君的控股子公司(受让上海国际集团持有的51%股权)后,监管便要求国君五年内解决国君证券与上海证券及其子公司海际大和证券(后更名为海际证券)的同业竞争问题,2016年3月国君证券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海际证券66.67%股权,2019年7月国君证券拟通过上海证券增资扩股的方式让出主要股东。

3、新增9家基金公司核准成立

今年以来有6家新基金公司成立,分别为8月21日的贝莱德基金、8月17日的百嘉基金(个人系)、7月24日的易米基金(个人系)、6月16日的尚正基金(个人系)、5月29日的汇泉基金(个人系)、5月14日的民生基金(民生证券100%持股)、5月11日的中航基金(中航证券55%)、3月4日的兴华基金(个人系)以及2月10日的东兴基金(东兴证券持股100%)。

4、新增2家券商资管子公司和1家基金子公司核准成立

(2)1家基金子公司为仅从事基础设施领域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深创投红土资产管理(红土创新基金全资子公司)。

5、新成立1家期货公司

(一)货币政策:下半年以来既没降准、亦未降息,仅开展常规操作

相较于2020年上半年的三次降准(1月1日、3月13日和4月3日)、多次下达再贷款额以及13次调降各类政策利率,今年下半年除继续贯彻执行1万亿再贷款(3月31日)和0.44万亿(6月1日)的再贷款支持工具外,央行既没降准、亦未降息(请注意这里不考虑6月发布但7月1日正式施行的调降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这一事件),而只是在例行开展公开市场操作、MLF等常规操作。

不过通过贷款利率市场化倒逼存款利率市场化一直是主要方向,这一点需要重点关注。为此央行分别于8月31日和9月15日发布了《参与国际基准利率改革和健全中国基准利率体系》白皮书和《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增刊——有序推进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详见)。

(二)离岸央票:存量保持在800亿元,今年以来操作8次、每季度2次

为推动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带动其他发行主体在离岸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央行于2018年11月在香港建立了离岸人民币票据的常态发行机制(实际上最早于2015年10月便首在伦敦发行离岸央票)。

2020年以来离岸人民币合计操作8次(操作规模合计达到1550亿元)、基本按照每季度两次的操作惯例,同时2018年11月以来离岸央票的发行基本为到期滚动发行模式,截至目前离岸人民币央票的余额为850亿元。

(三)补充资本:永续债、地方专项债与CBS

加大资本补充力度、扩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是主要政策导向,金融委会议对此也多次给予强调,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更是首次提出补充中小银行资本,央行也通过常态化操作CBS来支持中小银行的永续债发行,国务院常务会议甚至提出用地方专项债用来补充中小银行资本。

1、永续债:已有57家银行发行(含34家城商行)、规模超1.20万亿元

(1)2019年以来合计共有57家银行(其中农行3次、中行3次、交行2次、浦发银行2次、泸州银行2次、日照银行2次、三峡银行2次)和1家非银金融机构(东方资管)获准并成功发行永续债(规模合计达到1.21亿元).其中2020年以来共有41家银行成功发行(合计规模6713亿元)。

(2)目前国有大行、股份行、城商行发行永续债的票面利率平均值分别为4.14%、4.55%和4.75%,发行利率低于4%的银行主要有邮储银行、江苏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以及招商银行,发行利率高于5%的银行主要有泸州银行、台州银行以及威海市商业银行。

(3)目前发行永续债的地方性银行有40家,其中农商行5家(深圳农商行、江南农商行、青岛农商行、无锡银行与余杭农商行)与民营银行1家(网商银行)以及城商行34家。这34家城商行中有9家隶属于山东地区,分别为威海市商业银行、莱商银行、泰安银行、齐鲁银行、日照银行、东营银行、潍坊银行、济宁银行、烟台银行,既然难以理解。

(4)其它发行永续债的城商行主要有台州银行、徽商银行、杭州银行、泸州银行、桂林银行、江苏银行、华融湘江银行、北部湾银行、东莞银行、湖州银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重庆三峡银行、广东华兴银行、廊坊银行、赣州银行、河北银行、张家口银行、汉口银行、绵阳银行、兰州银行、泉州银行、厦门银行、珠海华润银行、平顶山银行与成都银行。

2、CBS:今年以来操作12次、操作规模合计达到610亿元

CBS(央行票据互换)的存在是为了提高永续债的流动性,自创设以来已经操作13次,特别是自2019年8月以来已经形成每月操作一次CBS的固定惯例。其中2020年以来已经操作12次,合计规模达到610亿元,且期限均为3个月、票面利率均为2.35%、费率均为0.10%。

3、地方专项债补充中小银行资本

(1)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补充中小银行资本,是监管部门着力推动深化中小银行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详见和)。据悉获得此次2000亿专项债额度的省级行政区共有18个,具体来看东部5个(天津、河北、浙江、山东、广东);东北4个(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中部4个(山西、江西、河南、湖北);西部5个(广西、四川、云南、陕西、甘肃)。据悉,广东、浙江、山西、广西、内蒙古等五个省份的中小银行专项债发行规模分别为100亿元、50亿元、153亿元、118亿元、85亿元(合计506亿元)。

第三,2020年8月,银保监会等五部委联合下发了《中小银行深化改革和补充资本工作方案》,对地方专项债补充中小银行资本事宜进行了明确。

(2)地方专项债补充中小银行资本主要通过间接入股和可转股协议存款两种方式进行,其中间接入股是指通过地方金控平台向商业银行注资、可转股协议存款则属于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目前广东、山西、浙江采用间接入股模式,而内蒙古、广西则采用可转股协议存款。同时目前发行的中小银行专项债均为10年期,并且均设置了退出条款和期限。

(四)加大力度支持直接融资

加大对直接融资的支持力度是目前及未来较长时期内最为明确的政策导向,这意味着后续作为间接融资主要力量的银行体系将势必会在优质客户的争夺上面临金融脱媒所带来的持续压力。实际上这在政策层面上有诸多表现:

1、2020年以来相继推出标准化票据、公募REITs、短期公司债、新型证券公司次级债、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等多种创新型标准化资产外。

2、大力支持信用债券融资,政策层面还放松了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短融、超短融、中票以及券商次级债等部分债券品种的发行要求。

因此支持直接融资发展,引导理财、信托、保险以及境外资金等为资本市场提供长期稳定资金支持,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更多的直接融资。如发展有直接融资特点的资金信托、优化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配置安排(为直接融资提供稳定的中长期资金来源)以及推动银行理财积极参与直接融资体系建设等等。

(五)延期还本付息和信用贷款支持等延期至2021年底

(六)其它政策约束亦有所放松1、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参与国债期货试点正式开启

在当前债券市场波动幅度加大的背景下,银行自有资金或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通过委外形式的参与国债期货来管理利率风险显得非常有必要。

事实上早在2019年下半年,一行两会、财政部便已就银行、保险参与国债期货达成一致意见,这实际上有利于提升债券市场的流动性,帮助商业银行管理利率风险,对债券市场和银行均是利好。

2、资管新规过渡期延长

事实上,资管新规过渡期的延长问题自2019年以来便开始成为热点,且监管部门以及相关人士也给予明确表态,特别是市场对2017年资管新规整顿给实体经济带来的冲击至今仍心有余悸,毕竟资管新规涉及到50多万亿元左右的存量资产整顿,影响非常大。因此某种程度上来说,在今年疫情以及内外环境更加复杂的背景下,资管新规过渡期延长是可预期的确定性事件。

3、外债宏观审慎调节参数提升至1.25,企业借入外债规模扩大

4、对证券公司约束明显放宽

证券公司的约束放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股票质押业务的信用风险计算标准设置了“新老划断”的安排;

第二,优化信用债券投资的计算标准,将AA级信用债券的市场风险计算比例由50%降至15%,将BBB级信用债券的计算比例由80%降至50%,并适当放宽上述信用债券的流动性指标计算标准;

第三,允许证券公司为其投行、资管等证券业务子公司提供的流动性担保承诺,计入子公司可用流动性资产转移。

5、关于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监管规则正逐渐明确

此次正式稿的规定虽然整体较严(特别是对合作机构的约束更严),但在个人经营贷以及跨区域运营等政策层面比预期的要松一些。

例如,在明确单户消费信用类贷款额度上限不超过20万元的同时,特别突出对小微企业融资等普惠金融领域的支持,即没有明确约束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上限。同时还明确地方法人银行应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这实际上是允许了商业银行可以跨区域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而这对于网点布局不够广泛的地方法人银行、资本金相对较为稀缺的民营银行以及直销银行来说是明显利好。

6、关于不良资产处置的政策信息较为集中且方向趋于宽松

正是因为不良资产的压力正逐步增大,监管部门也在着力推动商业银行拓宽不良资产处置渠道和加大处置力度。实际上近期关于不良资产处置的政策信息也较为集中且政策方向上趋于宽松,表明目前正处于不良资产行业的处置浪潮中。

7、证监会拟放开商业银行获得券商牌照或设立基金公司的限制

近期证监会对商业银行获得券商牌照或设立基金公司方面给予了政策倾斜。

(2)推动商业银行试点持有券商牌照的消息在今年端午假期间不胫而走。不过6月28日晚间,证监会答记者问基本上将这一政策信息给予了确认,即目前证监会的确处于着力推动商业银行拥有券商牌照的过程中。同时也透露出此次试点的范围会比较小。

8、债务融资工具品种有所创新,权益出资型票据利好明显

(1)非标转标以及促进直接融资的大政策背景下,标准化资产的范围正明显扩容,且在未来会是一种趋势(详见))。事实上,2020年以来陆续有标准化票据、公募REITs、短期公司债、新型证券公司次级债、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等五种创新型标准化资产相继问世。和非标资产更为关注信用风险和持有至票息理念(持有至到期和关注主体)相比,标准化资产更多考虑到市场风险和波动价差收益(需要更为关注市场波动),对投资研究和交易能力的要求更高。很显然对于长年深耕非标准化资产领域的商业银行来说,传统的作业舒适区已经不存在,需要重视标准化资产和直接融资体系这样一个并不是特别熟悉但又是未来趋势的领域。

自2014年7月交易商协会推出并购票据以来,这一市场一直不瘟不火。主要是因为并购票据的用途仅限于获得控制型并购、增强控制型并购、共同控制型并购、子公司增资或注资(可将债务性资金转为股权性资金)。而兴业银行也已形成了以并购贷款为主体、并购票据和并购财务顾问业务为两翼的并购体系。

9、放开消费和汽车金融公司的政策约束(拨备监管和资本补充)

(1)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可以向属地银保监局申请将拨备覆盖率监管要求降至不低于130%,汽车金融公司可以申请将贷款拨备率监管要求降至不低于1.5%。其中,对于拨备指标下调释放的贷款损失准备,要优先用于不良贷款核销,不得用于发放薪酬和分红。

(2)支持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通过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开展正常类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

(3)支持符合许可条件的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二级资本债券。

四、部分领域政策有所收紧

(一)房地产行业融资环境明显收紧(如“345”规则和集中度管控)

虽然疫情期间房地产行业的相关政策约束有所放松,但近期房地产业严监管态势重启却颇为引起市场关注(详见)。在疫情形势渐趋可控且中国经济逐步迈入修复的通道中,针对房地产业的严监管调控再次成为当前及未来一段时期的政策主基调应是必然事件。相关的政策信息具体如下:

2、央行与住建部拟定三道红线的“345”规则,并根据三道红线等原则控制房地产企业的有息债务规模增速以及形成重点房地产企业资金监测和融资管理规则,其中增强房地产企业融资的市场化、规则化和透明度是主要出发点(尤其是透明度),这意味着相较于普通债券和银行信贷融资会受限外,房地产企业的隐性债务融资(如信托、融资租赁、保理等方式)也将受限。

3、在“345”规则的持续影响外,央行和银保监会还明确了加强商业银行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这势必会对房企销售资金回笼可能会产生更大的冲击。

(二)民营金控被整顿

事实上近年来高层及监管部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关注度越来越高,且关注点主要为非金融企业及自然人控制的金融控股集团,这期间比较有代表性的政策文件主要有两个,即《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和《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根据统计,目前传出一些问题的民企控股集团主要包括新湖控股、恒大集团、海航集团、中国华信、中植集团等等。其中新湖控股拥有湘财证券(另外一个股东为国家电网)和新湖期货两张牌照,恒大集团拥有恒大人寿,海航集团通过海航资本和渤海金控拥有租赁、信托和保险牌照(其拥有的联讯证券比例较低),华信拥有券商、保险和期货牌照。中植集团最近的问题比较多,其持有的中融信托控股权已被经纬纺机获得。

公司治理不仅仅是一年一度银保监大检查的重点,也是今年以来的主要政策方向之后。这在政策层面上的体系主要有7月4银保监会官网首次公开银行保险机构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名单、8月28日银保监会发布《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银保监发〔2020〕40号)以及银保监会官网所刊发的与公司治理有关的五篇文章,这五篇文章分别为:

1、7月3日银保监会官网刊发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撰写的《完善公司治理是金融企业改革的重中之重》。

2、7月16日银保监会官网刊发银保监会党委委员、副主席梁涛撰写的“奋力构建中国特色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机制”。

3、7月23日银保监会官网刊发银保监会党委委员、副主席曹宇撰写的“优化体制机制建设 强化投资者保护 全面提升银行保险资管机构公司治理水平”。

4、8月11日银保监会官网刊发银保监会党委委员、副主席祝树民撰写的“以深化改革推动农村中小银行公司治理建设”。

5、8月28日银保监会官网刊发银保监会党委委员、副主席周亮撰写的“完善公司治理 促进股份制银行高质量发展”。

以上政策信息足可显现政策层面在当前对中小银行公司治理问题的重视。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尤为受到重视

近年来监管部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越来越大,而银行保险业所承担的压力也越来越突出(2013年以前主要集中于保险行业),如中行“原油宝”事件、中信银行的“池子”事件等,这也在提示银行保险业需要在消费者权益方面有所加强,特别是在产品管理是否规范、风险管理是否审慎、内控管理是否健全以及销售管理是否合规等方面。如中行“原油宝”事件中,银保监会对中国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计罚款5050万元。

(五)逆周期资本与四大行附加资本开始产生影响

1、之前仅停留在表面上的逆周期资本需要真正开始计提了,这意味着当经济上行、信贷增速过快或个别行业、部门(如房地产)出现过热时,商业银行需要额外计提0-2.50%的逆周期资本(需要由核心一级资本补充),这无疑会加大商业银行的资本补充压力和信贷投放成本。而在经济下行时,上行周期计提的逆周期资本也极有可能被释放出来(参照本次疫情)。

2、对于纳入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的中行和工行、农行和建行等四家国有大行,则需要计提1%的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以及TLAC需要满足条件,考虑到四家银行目前的TLAC资本缺口高达3.30万亿,意味着后续发行TLAC合格债务工具的压力非常大,商业银行补充资本的工具创新和政策鼓励之路仍将继续,对商业银行而言,补充资本将会是一场马拉松,这大概也是2018年以来监管部门急于推出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及推动各类资本债券创新的大背景。

3、此外,我们还应认识到后续纳入国内系统重要银行名单的银行也将需要计提1%左右的附加资本(详见)。也即如果逆周期资本和附加资本均被实施,并假设逆周期资本(范围应为0-2.50%)与附加资本(范围为1-3.50%)均为1%(且均需要由核心一级资本补充),则意味着国内非系统重要性银行需要额外计提1%的资本、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需要额外计提2%的资本,这个影响应该不小。

(六)整顿区域交易场所,强调私募属性和禁止跨区域经营

1、这部分内容的深入分析可详见,同时2020年9月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和风险处置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1)未经批准,不得备案、发行、销售金融产品或者私募基金产品。不得为网贷平台、房企、金融机构、融资租赁等公司融资或者进行业务合作。

(2)不得向个人销售或变相销售产品,已经销售的必须逐步清理。

(3)不得异地开展业务,以省(直辖市、自治区)为范围限定。

(4)严禁为股东或或者关联方提供自融或者担保。

(5)存量金交所严格执行清理整顿,同时不得新增。

3、整体上看主要政策导向是禁止跨区域经营和保持私募属性,特别是自2020年11月以来,北京、广西、湖南、山东等多地金融监管局发布风险提示,明确“外省金融资产交易场所未经批准跨区展业属违规经营”,各地在批评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时直接点名天津金交所、武汉金交所等,虽然没有提及北金所,但料想北金所在此环境下亦会有所收缩、以示表态。

(七)关于标准化资产认定

1、明确三类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1)理财直接融资工具(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信贷资产流转和收益权转让相关产品(银登)、债权融资计划(北金所)、收益凭证(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债权投资计划和资产支持计划(保交所)以及票交所流通的相关产品。

(2)不满足五个认定条件的为单一企业提供债权融资的各类金融产品。

(3)除固定收益类公募基金之外的其它固定收益类公募资管产品,具体包括公募银行理财(如现金管理类产品)以及资金信托计划等,这一规定的冲击预计会比较大。后续一旦现金管理类产品和资金信托计划规则给予明确,相信银行业和信托业受到的冲击会更大。

2、明确非标资产除外类别

这类资产主要维持现行监管要求,不按照资管新规对非标资产的监管要求处理,具体来看主要包括由存款、债券逆回购、同业拆借等形成的资产(2019年6月底的规模约为1500亿元左右)。这里的存款包括大额存单、协议存款、保证金存款、结构性存款、同业存款等各类存款。

3、其它四个问题

(1)关于标准化票据(货币市场工具和等分化受益凭证),现在仍视为非标。

(2)同业借款是否纳入非标的问题没有给予明确,需要和监管部门沟通,不过整体上来看纳入非标的可能性极大,一旦同业借款纳入非标,将对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金融机构产生较大冲击。

(3)央行的答记者问对金融基础设施机构的问题给予了较为详尽的解释,预计未来各类金融基础设施机构之间的互联互通将会是大趋势,而与此同时非标转标的方向也会比较明确,这意味着后续其它金融基础设施机构在运行机制、业务规范、产品指引等方面将会逐步和交易所、银行间市场靠看齐。

(4)需要说明的是一旦永续债和可转债的资产属性属于权益类资产(如果资产属性为债权则为“标”),则意味着其不属于债权类资产,自然也不会受《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约束。

五、继续强化对国家区域经济、资本市场与金融开放等三大战略的政策支持

(一)国家区域经济战略

稳增长、“两新一重”建设、畅通国内大循环以及南北与东西差距不断被拉大的背景下,国家区域经济战略不仅具有战略意义,也更具实践意义。该部分内容可详见。

(二)资本市场深化改革战略:重视程度前所未有

该部分内容详见,这里仅列示2020年12月以来的相关政策信息,具体包括12月11日证监会开展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行动推动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获得通过、12月30日证监会组织召开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片区经验交流系列会议、12月31日沪深交易所发布了修订后的退市规则以及12月31日发布《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详见)。其中,

1、12月26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刑罚力度;强化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压实了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与证券法修订保持了有效衔接(如将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纳入欺诈发行犯罪的规制范围以及进一步明确对“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操纵”等新型操纵市场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等)。

2、12月31日沪深交易所发布的退市规则全面修订了财务指标类、交易指标类、规范类、重大违法类退市标准,在全部板块取消单一连续亏损退市指标,制定扣非净利润与1亿营业收入组合财务指标;在保留“面值退市”等交易类退市标准的基础上,设置“3亿市值”标准;增加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改正的标准;增加重大违法退市细化认定情形等。同时,根据新《证券法》规定,取消了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环节,优化退市整理期等。

(三)金融对外开放战略深入推进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草案)》

1、设立互联网金融企业、资产管理类公司、投资咨询类公司、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筹集资金的;

2、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或者以从事理财及其他资产管理类活动、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信用合作、资金互助等名义筹集资金的;

3、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种植养殖、项目投资、售后返租等名义筹集资金的;

4、无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虚构资金用途筹集资金的;

5、以承诺给付货币、实物、股权等高额回报的形式筹集资金的;

7、其他违法筹集资金的情形。

此外草案还明确了非法集资平台的清退资金来源,即(1)非法集资的资金余额;(2)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3)非法集资人藏匿或者向关联方转移的资产;(4)非法集资人的出资人、主要管理人、其他直接责任人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的经济利益;(5)非法集资协助人为非法集资提供帮助而获得的收入,包括咨询费、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佣金、提成等;(6)依法应当纳入清退资金来源的其他资产。

(二)《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由办理登记的当事人负责;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不开展事前审批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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