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国资委产权局在第25次交易机构工作协调会上提出的要求,承接中央企业产权交易的4家机构已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公示了国有资产交易收费办法和标准(其中北京产权交易所和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收费标准为近期新修订)。
今天将集中在产权大数据刊发。
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资产交易业务收费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各类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收费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权转让协议成交服务费是指产权转让项目通过协议方式成交,北交所向交易双方收取的服务费用。
产权转让竞价成交服务费是指产权转让项目通过竞价方式(包括动态报价、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等)成交,北交所向交易双方收取的服务费用。
实物资产转让服务费是指实物资产转让项目通过竞价或协议等方式成交,北交所向交易双方收取的服务费用。
企业增资交易服务费是指增资项目通过竞价、综合评议、竞争性谈判或协议等方式成交,北交所向交易双方收取的服务费用。
企业增资顾问服务费是指为增资项目的融资方或投资方提供业务咨询、方案设计、项目推介、尽职调查、协助遴 选投资方等服务,北交所或其会员向委托方收取的费用。
资产租赁服务费是指资产租赁项目通过竞价或协议方式成交,北交所向交易双方收取的服务费用。
交易鉴证服务费是指对经批准的非公开转让或增资、股权激励、无偿划转等项目提供鉴证服务,北交所向交易方收取的服务费用。
第三条 产权转让业务按照如下标准收取服务费:
(一)产权转让协议成交服务费以成交金额为基数,采用分档递减累加法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单笔单向服务费不低于 3000 元。
(二)产权转让竞价成交服务费按照如下标准计算:
转让方:按照如下两种标准之一计算:
1、成交金额中的转让底价部分按照协议成交计费比率计算,增值部分原则上按照不低于5%且不高于 10%的比率计算,合并收取。
2、以成交金额为基数,采用分档递减累加法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单笔服务费不低于 5000 元。
受让方:按照不高于成交金额的 5%计算,单笔服务费 不低于 5000 元。
第四条 实物资产转让业务按照如下标准收取服务费:
(一)转让方:按照如下两种标准之一计算:
1、成交金额中的转让底价部分按照如下标准采用分档递减累加法计算,增值部分原则上按照不低于 5%且不高于10%的比率计算,合并收取:
2、以成交金额为基数,采用分档递减累加法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二)受让方:按照不高于成交金额的5%计算。
第五条 企业增资交易服务费按照募集资金金额的0.1% 收取,单笔单向不低于10000元。
企业增资顾问服务费根据提供的服务项目收取:
融资方:以募集资金金额为基数,按照如下标准计算,总额不高于募集资金金额的3%:
投资方:以投资资金金额为基数,按照如下标准计算,总额不高于投资资金金额的3%:
第七条 交易鉴证服务费为2000元,向交易一方收取。
第八条 产权转让、实物资产转让等其他类型项目的顾问服务费按照企业增资顾问服务费标准收取。
第九条 其他类型项目的服务费按照上述实物资产转让业务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交所负责解释。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项目收费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项目指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以及中央其他部委管理的中央企业、中央金融企业的产(股)权、资产、车辆转让和招租项目等。
二、产(股)权类项目收费标准
1、协议方式成交
2、以网络竞价、动态报价、拍卖方式成交的,收费标准为单宗单向不超过成交额的5%(单宗单向收费不低于1,000元人民币),向交易双方分别收取(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资产类项目收费标准
资产类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不包含租赁项目和车辆项目。
资产类项目收费标准为单宗单向不超过成交额的5%(单宗单向收费不低于1,000 元人民币),向交易双方分别收取(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租赁项目收费标准
五、车辆项目收费标准
六、交易主体与重交所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的,从其约定。
七、与其他产权交易机构合作的项目,收费标准可按合作机构的标准执行。
八、服务费一般以人民币结算。
九、中央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异地国资、集体企业及非国有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其他项目和特殊服务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重交所另行协商确定。
十一、本办法由重交所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央企业项目交易收费办法》废止。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推进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业务发展,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提高产权交易效率,根据天津市物价局印发的《关于调整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8〕254 号)等相关规定,以《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第 32 号令)等文件为依托,结合交易中心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二、收费类型
收费类型包括基础服务费和增值服务费,收费项目是指经物价局核准的收费科目。
(一)基础服务费是指交易中心为交易活动各参与方提供的交易基本平台服务所收取的交易手续费、鉴证手续费以及经物价局核准的其他收费类别。
(二)增值服务费是指交易中心为撮合非协议转让项目进场交易所提供的包括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组织择优活动等各类竞价服务费用,以及交易中心向交易活动各参与方提供的各类相关咨询服务费用,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咨询服务、方案设计、投融资服务、项目推介、项目招商等。
三、收费项目
收费项目是指经物价局和税务局核定后,交易中心对外发票开具的收费明细,基础服务费对应的收费项目为:交易手续费、鉴证手续费等。增值服务费对应的收费项目为:交易咨询服务费。
四、收费标准
(一)交易手续费、鉴证手续费以成交金额为基数,单向单笔收费标准如下:
凡成交金额在10 亿元以上50亿元(含)以下的项目,10 亿元以下部分按照 2.5‰收取,超出10亿元以上部分按超出部分金额的1‰收取;凡成交金额在50亿元以上的项目,10亿元以下部分按照2.5‰收取,10亿元至50亿元(含)部分按超出部分即40亿元的1‰收取,50亿元以上的部分按超出金额的 0.5‰;凡单笔单向收费不足 2000元的,按最低标准2000元收费。
(二)交易咨询服务费
1.竞价服务费(含拍卖服务费、招投标服务费、网络 竞价服务费、组织择优服务费等),各类竞价服务费的收取均为单项单笔的费用。
(2)网络竞价服务费以项目成交金额为基数,收费标准如下:
竞价项目因无人应价而导致竞价失败时,转让方应一次性向交易中心支付服务费2000元。凡成交金额在10亿元以上的项目,10亿元以下部分按照0.5%收取,超过10亿元以上的部分按超出部分金额 0.25%收取;凡单项单笔收费不足3000元的,按最低标准3000元收费。
(3)择优项目服务费以项目成交金额为基数,收费标准如下:
凡成交金额在10亿元以上的项目,10亿元以下部分按照1%收取,超过10亿元以上的部分按超出部分金额0.5%的标准收取;凡单项单笔收费不足50000元的,按最低标准50000元收费。
五、同一项目的交易各参与方可分别支付交易服务费
竞价服务费一般于竞价活动结束后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交付完毕,其他产权交易服务费一般于交易双方签约后三个工作日内交付完毕。
六、特殊项目的收费标准另行约定。
七、本办法由天津产权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
2017 年 9 月 1 日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关于产权交易收费的通知
各产权经纪组织:
为了进一步推进本市产权交易市场的规范发展,建立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提高产权交易效率,维护产权经纪组织利益。依据沪价行〔1996〕第249号文和沪国资产〔2002〕426号文核定的收费标准,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印发委托代理费和代为办理交易手续费的收费标准,望各产权经纪组织严格执行,并在交易所出具产权转让交割凭证时,按规定同时交纳交易手续费。
特此通知。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附件 1:委托代理费收费标准
委托代理服务项目单向基本收费标准如下:
注:本收费标准以“分档递减累加”作为费率形式。
1、如遇交易情况复杂、工作量大的项目,经交易双方协商同意,也可高于收费标准,以产权转让委托合同约定的比例收取。
2、采用竞价方式涉及评审费,收费标准按竞价成交价格 1‰收取。每宗收费最低不少于2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由产权转让出让方在竞价评审会前2日支付,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代收。
附件 2:代为办理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
产权经纪组织为委托方制作产权交易合同文本、办理合同审核有关手续的服务收费,分别由交易委托双方支付。代为办理交易手续服务项目单向基本收费标准如下:
注:本收费标准以“分档递减累加”作为费率形式。
1、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审核交易合同时,对低于统一的“代为办理产权交易手续费”服务项目基本收费标准的交易合同,拒绝受理。
2、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不再对统一的“代为办理产权交易手续费”服务项目基本收费标准实行减免审批,并不以其他任何形式向下突破统一的“代为办理产权交易手续费”服务项目基本收费。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增资服务收费办法
第四条 基本服务是指上海联交所在增资业务中提供的产权交易市场基本平台服务,包括为增资人和投资人提供的信息披露服务(含法规政策咨询、方案审核修订、发布项目信息等)、撮合服务(含项目推介服务、登记投资意向、协助资格审查、组织择优活动、出具增资凭证等)、资金结算和监管服务。
基本服务费收费标准:公开挂牌增资,由上海联交所向增资人和投资人合计收取募集资金金额2‰的服务费,收费不足2万元的,按最低标准2万元收费;非公开协议增资,由上海联交所向增资人和投资人合计收取募集资金金额1‰ 的服务费,收费不足1万元的,按最低标准1万元收费;对于仅提供信息披露服务的项目,由上海联交所向增资人收取单独挂牌费2万元。
延伸服务由上海联交所与委托方依据增资合同中约定的服务内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总体原则上收取不超过募集资金金额的1.8%的服务费。
第六条 上海联交所企业增资业务服务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注:对于仅提供信息披露服务的项目,由上海联交所向增资人收取单独挂牌费2万元。
第七条 增资项目交易主体需承担的费用,在增资公告中予以明确。
第八条 服务费一般以人民币结算。各方应根据委托合同或项目交易文件支付服务费。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上海联交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总裁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现行企业增资服务收费标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