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上市条件流程及消费行业企业上市关注要点经营证监会

随着注册制改革的全面实行,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不同成长阶段的企业有着更多的上市选择,能在对应的资本市场板块中找到自己的融资支持及享受差异化服务。本文以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为例,总结归纳包括行业要求、财务指标等要求在内的上市条件及从向北交所提出申请到成功发行上市的流程,介绍北交所上市之挂牌上市直联审核监管机制,并结合笔者主办的北交所成功上市企业案例,分析北交所对消费行业企业上市的关注要点,从而为企业迈向北交所这一创新型中小企业上市主阵地提供参考。

一、北交所上市条件及流程

(一)北交所上市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交所注册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等规定,拟向北交所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企业(以下简称“发行人”)需要满足以下上市条件:

1、主体资格

发行人应当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

2、财务标准

北交所对发行人设置了围绕预计市值、净利润、营业收入等指标的四套财务标准,具体如下:

3、内控要求

发行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4)依法规范经营。

4、其他准入要求

5、负面清单

(1)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行人不得公开发行股票:①最近三年内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②最近三年内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③最近一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不得存在下列情形:①最近36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②最近12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④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⑤最近36个月内,未按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⑥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二)北交所上市流程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的规定,发行人从申请到成功发行上市通常需要经历五个步骤,即“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北交所决定受理—北交所审核—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发行上市”,具体步骤见下图:

二、北交所上市之挂牌上市直联审核监管机制

2022年11月,北交所与全国股转系统研究推出了挂牌上市直联审核监管机制(以下简称“直联机制”),通过直联机制,预计优质企业可以实现常态化挂牌满一年后1至2个月内即在北交所上市(即“12+1”“12+2”)。相较于通常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北交所上市,在直联机制下,全国股转系统通过内部审核监管流程再造,由同一部门归口管理直联企业挂牌审核、持续监管、融资并购、上市审核等业务,发挥审核更为高效、服务更加深入、衔接更为顺畅等多个特色和优势。根据北交所发布的《发行上市审核动态—直联机制专刊(总第5期)》,申请适用直联审核机制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根据北交所发布的《发行上市审核动态—直联机制专刊(总第5期)》显示,自2022年11月直联机制推出以来,截至2023年2月底,全国股转系统(北交所)已完成3家直联企业挂牌申请的受理审核工作,3家企业均通过一轮反馈完成挂牌,自受理至出具同意挂牌函平均用时21个自然日,其中审核端平均用时6个工作日。

经笔者统计,上述18家公司从申请新三板挂牌到取得全国股转系统的同意挂牌函,历时均不超过50天。根据北交所发布的《发行上市审核动态—直联机制专刊(总第5期)》要求,适用直联机制成功挂牌的企业挂牌后,主办券商应切实履行督导责任。持续督导和上市补充尽调过程中,中介机构应:(1)在挂牌后1个月内形成补充尽调工作计划,并在后续补充尽调过程中对发现的新问题尽早形成规范方案,审核部门将定期与保荐机构沟通尽调进展;(2)督促企业做好挂牌时待规范问题的整改落实,确保后续符合北交所上市的相关要求;(3)做好持续督导和日常信息披露,重点关注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公允性、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是否合规,避免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情形,引导企业结合日常经营和上市募投项目资金需求等,合理安排权益分派;(4)引导企业做好上市相关准备工作,具体而言:第一,及时启动上市辅导工作;第二,适时启动定向发行和申请调层工作,在定向发行过程中做好发行对象核查,避免发生股份代持等违规事项;第三,关注企业交易和股东变化情况,做好不当入股核查准备。

在了解北交所的上市条件、流程及直联审核机制后,本文将以笔者2022年主办的于北交所成功上市的消费行业企业为例,结合消费行业企业自身的业务特点与产品受众情况,并通过查询中国证监会与北交所官网,总结归纳中国证监会与北交所对属于消费行业的发行人重点关注的问题,提示发行人在日常经营中需要关注的风险和问题,以及针对上述风险和问题所应采取的一般性方法,从而为发行人迈向北交所这一创新型中小企业上市主阵地提供参考。

消费行业是指普通消费者通过货币购买有形或无形的商品与服务所形成的行业。与其他行业有所不同,消费行业涉及面较广,既包括传统消费,也包括新型消费。根据上海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Wind行业分类标准,消费行业分为可选消费与日常消费。对于属于消费行业的企业而言,企业生产的产品关乎消费者的衣食住行,其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合法合规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对此类发行人的审核关注重点问题主要包括商标、商号使用情况、经营销售模式及产品质量问题等。

(一)商标、商号使用情况

1、商标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的规定,对发行人主要业务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不得存在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权属纠纷。由此可知,发行人所有商标的权属状态及商标管理的内部控制情况是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审核关注的内容之一。对于消费行业企业来说,商标作为消费者识别企业产品和服务的重要标识,显得更为重要。上市审核中对于商标的问询通常包括以下问题:

(1)商标许可/被许可使用。商标许可使用指发行人将其拥有的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情况,而商标被许可使用是指发行人使用的商标为他人许可其使用,对于这两种情况,上市审核的关注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2)商标转让/受让。商标转让是指发行人将其拥有的商标转让给他人的交易,而商标受让指发行人接受他人转让商标的交易,上市审核的关注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①商标转让/受让的原因;②历次转让手续的完成情况及合法合规性;③定价依据及公允性;④受让商标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3)商标共用。商标共用指发行人与他人共用商标的情形,对此上市审核的关注点往往在于发行人与关联方共用商标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方面:①商标共用的合理性,是否已采取规范措施;②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③是否存在风险或潜在风险;④商标共用期间的相关费用问题;⑤商标管理的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

(4)商标诉讼。商标诉讼指与发行人商标相关的诉讼,商标不同于其他知识产权可能只涉及发行人的某种/类产品或某种/类产品的某个环节,商标往往会涉及发行人的声誉,甚至影响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因此上市审核中对发行人的商标诉讼较为关注,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①发行人涉诉商标的法律状态;②发行人涉诉商标的种类、主要使用范围,在发行人生产中的作用、涉及的产品,是否属于发行人的核心商标和产品,对持续经营的影响;③发行人相关商标诉讼的进展情况,信息披露与诉讼的实际情况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事项;④商标管理的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⑤是否存在其他潜在诉讼。

对于发行人来说,为避免因商标权属相关问题影响生产经营从而对发行上市产生障碍,结合笔者的实践经验,笔者建议发行人尤其是消费行业的发行人可以采取以下对策进一步规范使用和保护其商标:(1)制定和完善商标管理办法,加强自我保护,通过提高自身的影响力和辨识度,打击假冒侵权行为;(2)收集市场上侵权使用发行人商标等不当行为的证据,通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对近似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等方式,加强对公司商标的保护;(3)由发行人法务部和相关业务部门共同负责对市场上出现的商标侵权行为进行日常巡检、专项排查和监督管理,加强与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合作,通过展开联合行动,实现从生产源头到流通环节的全面治理;(4)强化对重点网站特别是网络交易平台的监测,通过建立健全与网络交易平台的协作机制以及向网站投诉举报的方式维权,打击互联网领域的侵权行为;(5)加强对经销商(或加盟商)的管理,通过在经销合同中约定“乙方因经营需要注册公司时,不得在注册公司名称中使用本公司商标”等内容来规范经销商(加盟商)对商标的使用;(6)通过司法程序,依法对冒用发行人商标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2、商号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并未直接规定商号及相关权利,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了企业名称权,即我们日常生活中所提到的“商号”。商号作为企业特定化的标志,企业可以在经济活动中使用商号开展各种活动。在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会发现很多不同的企业都在“共用”同一个商号的现象,其中涉及到是否存在未经权利人允许而使用其商号从而侵犯权利人利益的问题。对于消费行业的发行人,此类问题尤其需要注意,上市审核的关注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授权他人使用商号是否合法合规;(2)是否有不当利益输送安排,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问题,发行人财务状况是否真实;(3)经销商使用发行人商号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4)他人使用商号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是否对发行人经营产生影响,是否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或者混同;(5)发生纠纷时,对第三方的赔偿责任如何界定,发行人与使用方之间是否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

为进一步维护和使用企业商号,应对商号被其他第三方企业冒用影响发行人企业声誉的风险及商号混同的风险,建议发行人可采取如下措施:(1)发行人应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取得企业相关字号,并进行工商登记;(2)制定和完善商号管理办法,加强自我保护,规范商号的授权使用等行为,避免和控制经销商或关联方等主体使用发行人商号可能产生的风险;(3)收集市场上冒用发行人商号等不当行为的证据,通过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冒用商号的企业等方式,加强对公司商号的保护;(4)加强对经销商(或加盟商)的管理,因生产经营需要而授权他人使用发行人商号时,应在协议中明确使用的权限、收益分配等内容,安排专人日后持续关注使用方的经营、使用情况,对于发现对方不当使用、违约使用发行人商号从而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发行人应及时根据采取措施;(5)由发行人法务部和相关业务部门共同负责对市场上出现的品牌冒用行为进行日常巡检、专项排查和监督管理,发行人关联企业使用相同或近似商号应与发行人区分行业或分属不同的企业登记的辖区,避免误导公众;若关联企业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所控制的企业,应避免同业竞争;(6)发行人及时将商号申请注册商标,多维度来进一步保护发行人商号;(7)通过司法程序,依法对冒用发行人商号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二)经营销售模式

对于属于消费行业的发行人来说,最常见的经营销售模式为门店直营模式,即企业通过在境内开设实体门店直接经营。但基于日常经营的需要,部分发行人业务会涉及线上销售模式、境外销售模式、经销商模式、特许经营模式(加盟模式)等特殊经营模式,这些特殊经营模式往往是中国证监会与北交所在审核中重点关注的内容,具体情况如下:

1、线上销售模式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及消费者购物习惯的改变,线上购物成了诸多消费者的主要购物方式,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进驻各类电商销售平台来开展线上销售。但由于线上销售模式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可能存在财务舞弊的风险,使得发行人线上销售模式成为监管机构的一大关注点,目前上市审核的关注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电商销售的销售模式、结算方式;(2)电商渠道销售收入确认时点和依据;(3)是否存在“刷单”、虚假宣传或欺诈消费者等违规行为;(4)关注电商销售模式下业务的稳定性及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其中,发行人是否存在“刷单”、虚假宣传或欺诈消费者等违规行为是监管机构重点关注的内容

“刷单”在我国法律法规中不存在明确定义,在网络电商销售行业中,多通过“虚构交易”界定“刷单”。刷单行为中存在通过非真实交易虚构业绩、获取虚假评价、增加虚假商誉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对于发行人而言,若业务经营涉及线上销售模式,笔者建议发行人应杜绝刷单行为,制定包括预防刷单管理制度在内的规范线上销售行为的制度。此外,发行人线上销售模式下发布的宣传中涉及的商品应为公司真实存在并合法对外销售的产品,宣传内容不得存在与产品预期性能、功能、产地、用途或适用范围等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因素不符合的情况,不得存在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情况,亦不得存在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或其他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情形。

2、境外销售模式

随着企业规模的进一步扩大,不少企业都存在境外销售的情形,或是通过海外电商平台销售产品,亦或在境外设立子公司来销售产品。从上市审核实践可以看到部分未过会的企业在反馈意见中均被问到境外销售相关问题,间接说明境外销售是监管机构审核的重点内容之一。目前上市审核的关注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境外销售业务的开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主要出口国和地区情况,主要客户情况、与发行人是否签订框架协议及相关协议的主要条款内容等;(2)发行人在销售所涉国家和地区是否依法取得从事相关业务所必须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许可,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被境外销售所涉及国家和地区处罚或者立案调查的情形;(3)相关业务模式下的结算方式、跨境资金流动情况、结换汇情况,是否符合国家外汇及税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4)出口退税等税收优惠的具体情况;(5)进口国和地区的有关进口政策、汇率变动等贸易环境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6)主要境外客户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及资金往来。实践中,部分消费行业的发行人为进一步拓展海外市场和提升品牌知名度,选择通过境外设立子公司的方式来销售产品,在此情况下上市审核的关注点往往包括境外设立子公司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履行ODI备案等手续,境外经营所需的资质和认证是否齐备。

关于境外销售模式的合法合规性主要从两个维度出发,一是境外销售是否符合境外国家进口及监管的相关规定,二是境外销售是否违反我国境外出口及监管相关规定。对于发行人而言,为了保证境外销售的合法合规,建议咨询相应的境外律师对我国境内产品出口地即进口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境外销售有无要求取得资质、是否认证等提供法律意见,同时发行人应安排专人与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保持沟通,持续遵守相关监管要求。若发行人欲境外设立子公司,应遵循境内外有关投资的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办理ODI备案、外汇登记等相关手续,及时取得有关经营的相应资质。

3、经销模式

经销模式是指企业将其产品销售给经销商,再由经销商实现最终的对外销售。作为消费行业企业的一种主要销售模式,其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经营规范性、业绩真实性和持续盈利能力,目前上市审核的关注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采取经销模式的必要性及具体业务模式,经销商的主体资格及资信能力;(2)发行人经销模式下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3)经销商管理相关内控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4)经销商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5)对经销商的信用政策是否合理;(6)经销商的存货进销存情况、退换货情况及主要客户情况,经销商所购产品是否实现终端客户销售。

对于发行人而言,其采取经销模式要满足符合商业逻辑、能促进企业经营良性发展的原则。对经销模式的管理,发行人应制定经销商渠道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确保经销渠道内控管理体系的完善,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经销商新增和退出的标准、定价政策、信用政策等。其中对于存在关联关系的经销商,尤其需要注意应执行与非关联关系经销商一样的经销政策,以避免被认为存在利益输送,同时应符合规范关联交易以及避免同业竞争的监管要求。

4、特许经营模式(加盟模式)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简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简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其中,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经营时间超过1年,并且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目前中国证监会与北交所对涉及特许经营模式(加盟模式)的发行人审核的关注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发行人特许经营权的合法合规性;(2)加盟商的资质合法性;(3)经营模式的稳定性,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加盟店数量发生较大的增减变化,是否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4)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方是否持有加盟店股份,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性,程序是否完备。

特许经营模式(加盟模式)的确能够引入社会资本和资源,实现加速企业扩张的目的,但如何保证终端服务的标准化也是一大难题。对于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加盟模式)的发行人而言,应特别关注该模式的可持续性、商业合理性、业绩真实性,做好加盟商的管理工作,一方面,应建立有关特许经营模式(加盟模式)的内控制度,从制度层面规范加盟商的经营行为,在与加盟商的协议中明确服务保准、产品定价机制等内容;另一方面,应依法进行特许经营备案及年度更新,持续符合商务部门监管要求。

(三)产品质量问题

产品质量对企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对于消费行业企业来说,由于其产品和服务直接面向普通消费者,如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后果则会更加严重。产品质量的高低不仅是企业是否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同时也是企业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关键。根据《北交所注册办法》等规定,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上市实践中,监管机构对产品质量的问题十分关注,审核的关注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发行人生产的产品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2、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或诉讼,是否损害消费者健康、是否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3、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安全事故,是否存在重大负面报道、消费者投诉等问题。

对于发行人而言,一方面,应当高度重视质量管理工作,严格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生产、销售产品,建立一套完善而适当的质量管理体系,取得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同时,应专设相关质量部门来细化质量管理工作,制订一系列与产品质量控制相关的管理制度和程序规范保证质量管理的高标准与可持续性,对产品质量进行全方位的监测与控制,覆盖产品开发、原材料采购、产品制造、成品入库、成品出库的全过程,将产品质量控制措施贯穿在公司的整个业务运行体系,确保和提高产品质量,以满足客户及市场的需要。另一方面,要完善与消费者的沟通机制。第一,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不仅可以使消费者得到及时的退换货服务,还可以为其提供各种渠道反馈产品使用的体验和问题。第二,充分利用好多渠道收集反馈信息,如企业官网、微信公众号等,通过收集消费者的反馈,企业可以及时了解产品的问题,并加以改进,提高产品的可靠性;消费者可以通过这些渠道直接向企业反馈产品质量问题,企业也能及时了解消费者的需求和意见,从而加以改进产品,进一步提高产品的可靠性。第三,积极应对消费者投诉,及时处理纠纷。当企业面临消费者投诉或与其发生纠纷、诉讼时,企业应第一时间去了解消费者的诉求,通过积极退换货、赔偿等方式,妥善处理与消费者之间的问题。

北交所的设立是国家对资本市场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作出的新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持续培育发展新动能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内容,对于更好发挥资本市场功能作用、促进科技与资本融合、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023年7月,北京证券交易所市场发展部总监黄磊在2023年第十届中国中小企业投融资交易会上表示,在全面注册制+北交所高质量扩容的情况下,目前北交所处于企业上市的窗口期和黄金期。笔者深信,北交所作为A股历史上浓墨重彩的一座里程碑,必将成为服务于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资本市场高地;笔者期望,凭借炜衡律师团队多年来服务各类企业上市融资的丰富经验,助力更多优质企业登陆北交所,实现跨越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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