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交易过户是指出让人在不通过交易的方式将股票的所有权与受让人完成过户。当下,非交易过户主要分为包括继承所涉证券过户、向经登记的境内慈善组织基金会捐赠所涉证券过户、离婚情形下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所涉证券过户、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证券过户和私募资产管理所涉证券过户等几种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类型。
二、非交易过户环节涉税分析
实务中,由于公司失去了法人资格而导致非交易性股权转让的税务纠纷主要是,非交易过户环节是否要缴纳有关的税费?若要纳税,该怎么计算?实际上,要想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明确该项业务的实质。
《公司法》规定:公司在经营期间内,由于公司的经营期已到,或由于公司的章程所要求的其他原因而发生的,可以进行清算。公司在清算时,应当清理公司的资产。对于公司的实物资产,公司可以选择变卖或者作价分配给股东。所以,当公司要清算注销时,如果选择向股东分配股份,则是公司清算的一部分,也就是公司将股份作为公司的剩余财产向股东进行的一种分配。该业务的实质是以清算企业持有的股票资产为代价,换取股东所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因此,公司在清算注销时,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分配给股东,需要分别对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做销售处理,并要计算印花税、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的缴纳税额。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期满时,合伙人已决定终止营业时,该合伙公司将被解散。合伙企业解散,应有专人负责清算。合伙企业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其剩余财产应依照《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同时,本法还规定,合伙企业的财产还应包括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等。在合伙企业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因为合伙与合伙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所以其所有权并非自然等同于合伙人的所有权。所以,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股票,为合伙公司的合伙人从合伙公司获得的股份,是合伙公司在其清算后将其结余的财产进行股份分配,所以该部分收入应视同销售处理,计算缴纳增值税、印花税,同时合伙企业还要确认股票转让所得(实质是清算所得),并入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三、政策分析
通过对股票非交易过户业务的深入分析,可以发现,股票非交易过户中的“非交易”是证券交易市场中的概念,在税法中,如果股票的所有人发生了变化,那就必须按照交易事项来进行税务处理。所以,在企业进行股票非交易过户时,会对印花税、增值税及所得税有所涉及。
印花税方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的通知》(财税明电〔2008〕2号),办理股票非交易过户的企业的印花税率为0.1%,此外,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该业务的计税依据是按照股票过户前一日收盘价格计算。
增值税方面,在清算注销企业时,将股票分配给股东属于有偿转让股票,增值税需要做销售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企业转让股份是一种金融商品,应按出售价格减去购买价格后的余额计算增值税。作者认为,在这个时候的卖出价,就是清算公司在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决策时的股价。
所得税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以下简称“6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在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时,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60号文件第四条还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因此,在公司的清算和注销阶段,公司将其股份作为剩余财产的分配方式,向自然人股东转让股份时,应当按照其可实现的价值来确定其转让的收益或亏损。对公司进行清算所得的分配,也应当从公司作出清算所得分配决定之日起,以确认股份的买卖价格,并以此来确定其可变现价值。
若被清算的企业为合伙企业,则该企业须缴纳增值税和印花税。同时股票转让所得,也应当视为营业收入,并在合伙企业层面计算清算所得,同时合伙企业合伙人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的规定,应采用“先分后税”的原则计税。在基于这种情况下,再根据企业合伙人的性质区分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
因为非交易转让的股份数额通常较大,如果涉及到税务问题,将会涉及到大额税款。但是,许多公司没有考虑到股东在解散和清算时所发生的非交易过户中产生的税务费用,也没有注意到相关的税务问题,将非交易的股份转让视为免税或不纳税转让,非交易过户时不缴税,留下了巨大的税务风险。股东解散清算时,股票的非交易过户环节如果没有缴纳税款,将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永久性流失。为此,建议有关企业要提高认识,积极开展涉税工作,积极应对,防范相应的税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