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失手删除企业微信群,北京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法院这样判约定甲方加班费劳动合同法

一些企业辞退员工的理由让人匪夷所思。企业不具备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就通过公司规章制度、创设员工一些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就业关系的稳定关系的劳动者生存,企业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是不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当然,在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下,公司是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现在很多企业都建立了企业微信群,有专门人员维护,员工误删微信群,公司将其辞退是否合法呢?

北京一90后男子应聘到一家公司从事网络维护工作,有一天男子在进行公司网络维护时,不小心把企业的微信群给删除了。不久后,公司向男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男子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金4万元等。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万元。为什么公司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辞退员工被判违法了呢?

合同约定冯某某的月工资标准为16000元,实行岗位加绩效工资制,……其中,岗位工资为12800元,绩效工资为3200元。

法院认为,劳动者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举证予以证实。现ZW公司同意支付未调休的2小时休息日加班费,现仲裁裁决的结果不低于法院核算的数额,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并确认ZW公司支付冯某某休息日加班费606.9元。冯某某认可的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十三薪是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发放,现ZW公司确实存在经营亏损的情况,ZW公司根据其经营状况自主决定不再支付十三薪并无不当。

冯某某虽然存在误删企业微信造成数据丢失的失职行为,以及在上班时间使用公司电脑找过几次工作的行为,但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失职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失超过人民币2000元以上或给甲方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的程度,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达到“经常”的程度,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现ZW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冯某某的失职行为达到了双方约定的危害程度,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冯某某坚持要求公司支付第十三薪,并要求支付48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一审判决认定ZW公司支付冯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000元,计算错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标准。冯某某共在ZW公司工作一年一个月零十四天。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ZW公司应当向冯某某赔付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金额为48000元。

ZW公司辩称,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不符合支付十四薪的条件,冯某某无权主张加班费,一审诉讼请求明确是赔偿金4万元,超出的部分不应当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冯某某确认的诉讼请求中,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数额为40000元。因此,一审法院按照冯某某该项诉讼请求,判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数额并无不当。其次,ZW公司提交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显示,根据员工考核结果和公司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发放十三薪,冯某某认可该制度的真实性,也认可公司确实存在经营亏损的情况,对冯某某要求支付“第十三薪”的上诉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负责网络维护的员工疏忽大意删除企业微信群,会造成过去的一些交流信息丢失,但是这不足以给企业的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企业把社交平台作为办公场所或者重要数据信息存放地本来就是不靠谱的做法,当然企业把微信交流群夸大成重要的经营数据信息档案馆也不能让人信服。错删企业微信群是岗位员工工作失误,给予适当的处罚是可以的,但要上升到辞退就不应该了。

员工上班时间偶尔浏览招聘求职网站,这个也给公司造成不了多少损失。如果员工因此影响本职工作,给予一定的惩罚是可以的。但因此上升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恶劣影响,解除劳动合同就是小题大做了。ZW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背景是公司经营出现亏损,原定的十三薪,十四薪难以兑现,辞退冯某某就是在此背景下发生的。

一些高科技企业的十三薪、十四薪是根据公司的经营业绩给予员工的奖励,公司亏损情况下,取消十三薪、十四薪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总不能为了给员工发奖励造成公司破产倒闭。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出现亏损,要裁员也不是不可以,但要依法进行,提前向员工说明情况,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给裁掉的员工发经济补偿金。企业要避免以员工的小失误,小过错作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证据,辞退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承担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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