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索辰科技 股票代码:688507
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Suoche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提醒投资者充分了解交易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如下: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的涨跌幅比例为20%,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更加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或12个月,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股份锁定期为自公司上市之日起24个月,富诚海富通索辰科技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锁定期为12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为4,133.3400万股,其中本次新股上市初期的无限售流通股数量为907.6894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1.96%。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1、151.1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76.6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201.5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368.9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公司本次发行后摊薄的市盈率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低于招股说明书中所选可比公司扣非后算术平均静态市盈率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以下所述“报告期”指2019年、2020年、2021年及2022年1-6月。
(一)收入存在年度和季节性波动的风险
公司主要客户为军工单位及科研院所等,此类客户出于其项目成本预决算管理目的,大部分会在下半年加快推进其项目的进度,并通常于第四季度集中验收结算,使得公司下半年收入规模整体上优于上半年,具有一定季节性。2019年、2020年及2021年,公司第四季度主营业务收入占全年比例分别为78.27%、65.17%和69.26%,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及业绩具有明显的季节性。
公司在产品取得客户验收时确认收入,如果未来公司与客户的合作关系发生不利变化,或者因为客户决策或公司执行进度等原因导致公司第四季度的项目交付和验收出现延迟,将对公司全年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可能导致公司收入在年度间发生波动,部分年度收入可能出现同比下降的风险。同时,由于营业收入存在明显的季节性特征,导致发行人存在不同季节利润波动较大、甚至出现亏损的风险。
(二)发行人总体规模较小,在产品、技术、客户积累等方面相
比境外竞争对手存在明显差距
现阶段,国内CAE市场主要被境外厂商安西斯、达索、西门子、MSC等公司掌握,上述企业在CAE软件领域深耕多年,积累了雄厚的研发团队和技术实力,并在全球拥有广泛的客户,公司现阶段与上述企业在产品、技术、客户积累等方面相比国外竞争对手存在明显差距。
境外竞争企业成立早、经营规模大、技术实力雄厚。公司成立于2006年,但境外企业早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即开始CAE软件的研发和销售,公司起步较晚。2021年,公司销售收入不及2亿元,同行业中,竞争对手安西斯销售收入
19.07亿美元,达索48.60亿欧元,西门子622.65亿欧元,海克斯康43.41亿欧元。
境外竞争企业产品应用领域广、客户数量多。公司目前产品应用集中于军工领域,境外竞争企业除在军工领域外,在市场需求更广泛的民用领域有着全方位的业务布局,全球范围内服务的客户数量众多;相比之下,公司业务领域集中,服务客户数量较少。
境外竞争企业产品功能模块和算例丰富。国外竞争企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在CAE领域拥有完善的功能模块,并在海量客户的使用中,形成了丰富的算例库、数据库,软件有着较好的成熟度。相比之下,公司产品在功能模块上与竞争对手仍然存在差距,尤其是在电磁、光学、测控等学科。同时,公司经过多年研发,虽然在流体、结构、声学等领域的功能模块相对丰富,与国外同行的差距较小,但公司的部分功能模块研发成功后,客户实际应用的场景相对少,没有形成丰富的算例库,应用场景和算例有待提升。
境外竞争企业在工业软件领域有较强的多业务协同。安西斯、达索、西门子等企业在工业领域深耕数十年,通过持续的发展和并购,在工业软件领域形成了丰富的产品线,除CAE业务以外,还存在其他多种类型的业务,如CAD、EDA、PLM、MES等,能够满足用户多方位的研发、制造需求,覆盖领域广泛,产业协同效应明显。公司目前业务主要聚焦CAE领域,产品业务结构相对单一。
(三)民营客户拓展风险
CAE软件属于研发设计类工业软件,在航天航空、兵器船舶、汽车、电子电气、医疗设备、建筑工程、高端装备、通信等领域均有广泛应用,除军工领域外,在民用领域的市场规模更广阔。但由于境外竞争厂商安西斯、达索、西门子等工业软件厂商在产品、技术、客户积累等方面处于领先地位,且国内用户对境外软件有多年的使用习惯,导致公司开拓民营客户的难度相对较大。如果未来公司在民用领域的客户拓展无法实现重大突破,会对公司销售规模扩大产生不利影响。
(四)应收账款收回风险
公司主要客户为军工单位及科研院所,此类客户的付款审批流程较为复杂,付款需根据客户整体项目进度、资金安排节奏向公司结算,进而导致公司的应收账款结算周期整体较长,客户回款速度相对较慢。受公司收入第四季度占比较高、客户付款审批流程较长等因素影响,公司报告期各年末应收账款金额较大、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相对较高。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3,470.49万元、13,945.13万元、21,244.25万元和20,479.33万元,与当期营业收入比值分别为116.28%、86.16%、110.25%和1,289.78%。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龄1年以上的比例分别为53.56%、44.30%、48.33%和48.14%,应收账款账龄较长。
如果未来下游客户生产经营出现重大变化或公司催收回款措施不力,可能导致公司出现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形成坏账损失的风险。如果应收账款规模持续扩大,也可能影响公司经营现金流,对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五)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按集团合并口径统计)的销售金额合计分别为8,620.55万元、10,996.59万元、14,095.52万元和1,587.82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74.41%、67.94%、73.14%和100.00%,客户集中度较高。同时,公司前五大客户主要集中于军工领域,军工单位及科研院所客户是公司收入的主要来源,民营客户较少。若公司军工领域客户采购预算大幅下降或公司未能继续维持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关系,将给公司业绩带来显著不利影响。此外,公司面临着新
客户拓展的业务开拓压力,如果行业发展低于预期、客户开拓不利、公司未能及时推出具有竞争力的产品及服务,则公司将面临收入可能无法按计划增长甚至下滑的风险。
(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工业仿真云项目、年产260台DEMX水下噪声测试仪建设项目、营销网络建设和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固定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员工人数也会大幅增长,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人员费用支出也相应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完成到完全达产还需要一定时间,无法在短期内快速实现效益,若出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能顺利实施、新技术开发进度不达预期、研发遭遇技术瓶颈甚至失败,将会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一定影响。公司为软件企业,过往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存在生产、加工、制造和装配环节,公司本次拟实施的“年产260台DEMX水下噪声测试仪建设项目”,需要采购水听器等元器件后进行装配和集成,涉及生产环节,并计划采购生产设备5,660万元。如果公司该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公司生产管理经验不足或缺乏相关生产人员,导致生产的相关设备无法达到预定技术要求或得到客户认可,该募投项目将无法达到预期收益,也会因固定资产增加导致折旧增加,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倘若未来行业竞争格局、市场需求、相关产业政策、市场开拓等方面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公司产品技术水平、销售覆盖、服务能力配套不到位,导致公司销售未达预期,公司可能面临新增产能无法完全消化而导致的盈利能力下降的风险。
(七)研发失败风险
相对于一般软件,CAE软件技术门槛高、涉及学科广、研发难度大、体系设计复杂、研发周期长,目前我国工业软件整体水平明显落后于欧美等发达国家。公司成立起步时间相对较晚,在产品体系、技术实力等方面相对国际竞争对手仍存在较大差距,未来需要持续投入资金与人力进行产品研发和技术升级以求形成赶超。若公司产品研发和技术升级不符合行业发展趋势,无法满足市场需求,研
发成果未达预期甚至研发失败,可能无法继续保持较高的市场竞争力,丢失市场份额,对未来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报告期各期,公司研发费用分别为5,870.94万元、6,246.79万元、6,107.58万元和3,948.82万元,研发费用率分别为50.68%、38.59%、31.70%和248.69%,研发投入较大,是影响利润的主要因素之一。未来公司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若公司研发失败或研发的产品不能满足市场需求,高额的研发投入不能促进业绩增长,将会对公司利润总额产生不利影响。
(八)公司主要产品为通用型软件产品,但目前应用领域集中于军工领域
CAE软件属于研发设计类工业软件,是通用型的工具软件产品,广泛应用于航空航天、兵器船舶、汽车、电子电气、医疗设备、重型机械、地面交通、动力设备等众多高端制造场景,报告期内,公司按客户所属行业领域分类的主营业务收入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公司部分民营客户从事工程仿真软件二次开发或工业应用系统集成业务,无法直接归属于特定的行业领域,因此统一分类至“集成/二次开发”。
公司目前产品应用领域集中于军工领域,主要原因系:
1、国外同行业企业在民营领域的影响力较强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外厂商凭借多年来积累的市场口碑和技术优势迅速
扩大了在国内民营领域的市场。在汽车、电子电气、医疗设备等民用领域,国外厂商的仿真软件不仅功能模块完善,而且有着丰富的算例,能够明显提升客户的研发效率,且客户在持续使用过程中,容易产生一定的粘性。同时,国外厂商通过代理商销售、为高校提供免费培训服务等市场营销方式建立起从教育端到客户端的销售网络,使得本土CAE软件发展空间被严重压缩。因此,公司开拓民营客户需要销售、技术人员花费大量时间及精力,推广难度相对较高。
2、军工领域对自主可控的要求较高
近年来,从国内看,我国制造业转型不断加速,通过原始创新、正向设计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成为大势所趋;从全球看,贸易摩擦频现,在国防军工等关键领域实现核心技术自主可控的需求更为迫切。
相比于国外同行,公司成立时间晚、人员和资产规模小,将有限的研发、销售资源集中于军工领域,选择优先从军工单位及科研院所切入市场,通过服务好军工领域客户,不断实现技术提升和规模扩大,是公司成立以来的发展战略。同时,从CAE行业发展来看,达索、西门子等行业巨头的成长均离不开各国军工行业的支持,公司聚焦军工领域,可以借助军工行业对高精尖技术的需求和持续资金投入,实现对国外同行的技术追赶。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说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三)股票简称:索辰科技
(四)股票代码:688507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1,333,4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0,333,400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9,076,894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2,256,506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645,765股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陈灏、宁波辰识、宁波普辰、上海索汇、林峰限售期为自索辰科技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国发基金、航空基金、海南锦玉满堂在公司上市申请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所持有的新增股份自其取得索辰科技首发前股份之日起限售期36个月;其他股东限售期12个月。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1)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所持的310,002股限售期24个月;(2)富诚海富通索辰科技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持的335,763股限售期12个月;(3)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配售结果,网下无锁定期部分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为5,472,894股,网下有锁定期部分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为610,741股。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上市标准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245.56元/股,对应发行后市值为人民币101.50亿元。公司2020年、2021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非后孰低)分别为2,514.36万元、2,751.23万元,2021年营业收入为19,269.40万元,同时满足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发行人选择的上市标准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二章
2.1.2中规定的第(一)条: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其所选择的上市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陈灏,基本情况如下:
陈灏先生,男,197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身份证号码110108197305******。陈灏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本次发行前,陈灏直接持有公司1,100.4483万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50%;通过直接持股并担任宁波辰识、宁波普辰、上海索汇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分别控制公司股份总数的10.72%、9.38%、2.02%,合计控制公司股份总数的57.62%。
(二)本次上市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持股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简要情况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高级管理人员4人;核心技术人员6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姓名、任职起止日期如下:
1、董事
2、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4、核心技术人员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如下: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中的陈灏、王普勇、谢蓉、毛为喆、贾钧元、原力、杜莉、李季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具体情况详见“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除上述情况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股
份的限售安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限售安排具体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债券的情况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债券的情况。
四、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一)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索辰有限曾制定股权激励方案索辰有限曾于2011年制定《员工股权激励方案》,与10名员工签署《授权协议书》,拟通过附条件无偿赠与的方式,先分期向该等激励对象授予索辰有限股东权益,满足条件后再全部转为股权,以实施股权激励,股权激励的股权来源为实际控制人陈灏赠与。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内(自签署文件之日起8年,至2019年),激励对象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或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关系时,激励对象确权及未确权的激励权益全部即时失效。就2011年股权激励事宜,10名激励对象曾被授予部分激励权益,后续因离职或自愿放弃激励权益,其已被授予及未被授予的激励权益均已失效,未曾实际取得公司股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综上所述,索辰有限2011年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所获赠的激励权益已于2012年至2016年期间因激励对象离职或确认放弃而失效,激励对象未曾成为公司股东。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该等激励对象不存在基于2011年股权激励事宜持有发行人股权或相关股东权利的情况,2011年股权激励事宜不存在任何纠纷。
(二)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实施完成的股权激励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已经制定但尚未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采用间接持股的方式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宁波辰识与上海索汇均系以发行人员工为主体,以持有发行人股份为目的设立的持股平台,具体情况如下。
1、基本情况
(1)宁波辰识
宁波辰识设立于2015年12月,现持有公司332.38万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比例为10.72%。宁波辰识的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宁波辰识出资人构成和出资比例如下:
(2)上海索汇
上海索汇设立于2017年4月,现持有公司62.63万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比例为2.02%。上海索汇的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上海索汇出资人构成和出资比例如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宁波辰识、上海索汇的合伙人均与发行人签署或曾签署劳动合同/聘任合同,不存在发行人员工以外的其他主体通过员工持股计划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2、员工持股计划的价格公允性
宁波辰识、上海索汇获得发行人的股份均履行了发行人内部审议程序,宁波辰识、上海索汇的合伙人取得股权的价格与同期投资人入股价格一致,具有合理性。全体出资人均以货币出资,已足额支付了相应对价,资金均来源于各合伙人出资,不存在股份支付的情况,无需确认相应的股份支付费用。
3、员工持股计划协议约定情况
宁波辰识、上海索汇的合伙协议、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与持股平台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签署的《股权激励协议》约定了对员工所持财产份额的流转、退出机制,包括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因离职、退休、死亡等原因离开公司,其所持有财产份额的处置方式,建立了员工持股计划所持发行人股权的管理机制。
4、员工持股平台股份锁定、减持承诺情况
宁波辰识、上海索汇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承诺请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此外,上述参与员工持股计划中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已依法就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事项出具承诺,具体承诺内容请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5、备案情况
宁波辰识、上海索汇的合伙人出资资金来源均为其自有或自筹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将其资产委托给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的情形,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为3,100.00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033.3400万股,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4,133.3400万股,本次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如下:
六、本次上市前的前十名股东
本次上市前股东户数为10,606户,公司前十名股东如下: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1,033.3400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由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组成。参与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为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富诚海富通索辰科技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次发行的最终战略配售情况如下:
(1)跟投主体
(2)跟投规模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3%的股票,即310,002股,跟投金额76,124,091.12元。
(3)限售期限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2、发行人高管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1)投资主体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富诚海富通索辰科技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索辰科技专项资管计划”)。
(2)参与规模和具体情况
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规模的3.25%,即335,763股,具体情况如下:
①名称:富诚海富通索辰科技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③募集资金规模:8,245.00万元
④管理人: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⑤实际支配主体:实际支配主体为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非实际支配主体
⑥索辰科技专项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及比例情况如下: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3)配售条件
①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4)限售期限
索辰科技专项资管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1,033.3400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245.56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市盈率:
1、151.1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76.6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201.5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368.9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3.69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10,333,400股。其中,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645,765股,占本次发行数量6.25%。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6,083,635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6,083,635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3,604,000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3,031,445股,放弃认购数量为572,555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572,555股。
(七)发行后每股收益
0.67元(按2021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九)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253,746.9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31,574.91万元。
(十)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22,172.06万元(不含税)。根据《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3]3083号),发行费用包括: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为21.46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数计算)。
(十一)募集资金净额:231,574.91万元
(十二)发行后股东户数:10,606户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方案中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财务会计资料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情况
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3]3103号)(完整审计报告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附件,上市后不再单独披露2022年度财务报表)。
二、主要财务数据及变动情况分析
注:涉及百分比指标的,增减百分比为两期数的差值。
101.83%,主要系公司在经营规模扩大的同时,销售回款较2021年有所改善。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的主要经营模式、主要产品、主要客户、税收政策等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未发生其他重大变化。
三、2023年1-3月业绩预计情况
单位:万元
公司预计2023年1-3月营业收入为700.00万元至900.00万元,同比变动幅度为-1.93%~29.06%,预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900.00万元至-1,600.00万元,同比变动金额为-430.64万元至-130.64万元。公司收入存在较明显的季节性特征,一季度收入相对较少,但公司员工人数增长较快,各项费用仍然均匀发生,预计一季度亏损幅度较上年同期可能有所扩大。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嘉兴索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索辰”)已与保荐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等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统一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人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本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程韬先生,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上海投资银行部总监。任职期间主要参与了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IPO项目,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IPO项目、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IPO项目、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佛山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IPO项目、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IPO项目等。程韬先生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陈佳一先生,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上海投资银行部高级副总裁。任职期间主要参与了江苏沃得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IPO项目、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等。陈佳一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主体出具的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灏承诺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自索辰科技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索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索辰科技股份,也不由索辰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因索辰科技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索辰科技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应遵守上述承诺。
二、在上述承诺锁定期届满后,本人若仍然担任索辰科技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索辰科技股份总数的25%,在不再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索辰科技股份。
三、作为索辰科技核心技术人员,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索辰科技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累积使用,在自索辰科技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索辰科技首发前股份。
四、本人在索辰科技股票上市前直接或间接取得的索辰科技股份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索辰科技上市后6个月内,如索辰科技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在索辰科技股票上市前直接或间接取得的索辰科技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索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索辰科技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则上述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五、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索辰科技实际控制人而终止,亦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一、自索辰科技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索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索辰科技股份,也不由索辰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因索辰科技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索辰科技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应遵守上述承诺。
二、本企业在索辰科技股票上市前取得的索辰科技股份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索辰科技上市后6个月内,如索辰科技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在索辰科技股票上市前取得的索辰科技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索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索辰科技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则上述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三、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企业不再受索辰科技实际控制人控制而终止。
(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核心技术人员王普勇承诺将
“一、自索辰科技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索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索辰科技股份,也不由索辰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因索辰科技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索辰科技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应遵守上述承诺。
二、在上述承诺锁定期届满后,本人若仍然担任索辰科技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索辰科技股份总数的25%,在不再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索辰科技股份。
三、作为索辰科技核心技术人员,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索辰科技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累积使用,在自索辰科技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索辰科技首发前股份。
四、本人在索辰科技股票上市前直接或间接取得的索辰科技股份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索辰科技上市后6个月内,如索辰科技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在索辰科技股票上市前直接或间接取得的索辰科技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索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索辰科技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则上述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五、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谢蓉、毛为喆、杜莉承诺将遵
“一、自索辰科技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索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索辰科技股份,也不由索辰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因索辰科技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索辰科技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应遵守上述承诺。
二、在上述承诺锁定期届满后,本人若仍然担任索辰科技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索辰科技股份总数的25%,在不再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索辰科技股份。
三、本人在索辰科技股票上市前直接或间接取得的索辰科技股份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索辰科技上市后6个月内,如索辰科技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在索辰科技股票上市前直接或间接取得的索辰科技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索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索辰科技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则上述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四、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三)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监事出具的承诺
“一、自索辰科技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索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索辰科技股份,也不由索辰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因索辰科技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索辰科技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应遵守上述承诺。
二、在上述承诺锁定期届满后,本人若仍然担任索辰科技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索辰科技股份总数的25%,在不再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索辰科技股份。
三、作为索辰科技核心技术人员,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索辰科技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累积使用,在自索辰科技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索辰科技首发前股份。
四、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一、自索辰科技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索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索辰科技股份,也不由索辰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因索辰科技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索辰科技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应遵守上述承诺。
二、在上述承诺锁定期届满后,本人若仍然担任索辰科技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索辰科技股份总数的25%,在不再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索辰科技股份。
三、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四)公司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出具的承诺
公司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国发基金、航空基金、海南锦玉满堂承诺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自索辰科技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索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索辰科技股份,也不由索辰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因索辰科技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索辰科技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应遵守上述承诺。
二、在索辰科技于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自本企业取得索辰科技首发前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索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取得的索辰科技股份,也不由索辰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因索辰科技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索辰科技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应遵守上述承诺。
(五)公司其他股东出具的承诺
“一、自索辰科技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索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索辰科技股份,也不由索辰科技回购该部分股
份。因索辰科技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索辰科技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应遵守上述承诺。
二、本人在索辰科技股票上市前取得的索辰科技股份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索辰科技上市后6个月内,如索辰科技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在索辰科技股票上市前取得的索辰科技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索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索辰科技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则上述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②公司其他股东聚信数维、杭州伯乐、宁波赛智、上海旸谷、浙江沃丰、国开科创、上海建元、嘉兴福余、北京国鼎、海宁合鑫、宁波盈胜、舟山瀚理、宁波朗盛、苏州明昕、海宁慧鑫、宁波宝顶赢、北京佳贝、上海建辕承诺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自索辰科技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在索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索辰科技股份,也不由索辰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因索辰科技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索辰科技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本人仍应遵守上述承诺。
二、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定,具体如下:
“一、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持有的索辰科技股票的,本人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二、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在公司股票上市前取得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及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四、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且减持前本人与本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时,本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则提前将减持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人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遵循上述承诺。
六、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七、若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本人将不减持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灏控制的公司股东宁波辰识、宁波普辰、上海索汇承诺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持有的索辰科技股票的,本企业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二、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在公司股票上市前取得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及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四、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且减持前本企业与本企业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时,本企业将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则提前将减持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企业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遵循上述承诺。
六、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企业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本企业将不减持公司股份。
“一、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至本企业或宁波赛智/杭州伯乐中的一方不再持有公司股份期间,本企业就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与宁波赛智/杭州伯乐保持一致行动,并按照本企业与宁波赛智/杭州伯乐就所持公司股份构成一致行动关系适用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则及监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合并计算公司股份增减持比例限制,合并计算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以适用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短线交易限制等。
二、本企业作为与宁波赛智/杭州伯乐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事宜承诺:
(一)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持有的索辰科技股票的,本企业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三)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且减持前本企业与本企业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时,本企业将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则提前将减持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企业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遵循上述承诺。
(五)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企业承
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公司就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制定了如下稳定股价措施: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有可比性时,上述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以下简称“触发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根据股价稳定预案,在不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不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股价稳定措施采取如下顺序与方式:
(1)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股东将在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主体、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在触发增持股票措施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持股比例增持公司股票,合计增持总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增持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增持前公司股份总数的2%。在实施增持股票期间,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主体将中止实施增
持股票措施。在触发增持股票义务后,若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股东未向公司送达增持通知书或虽送达增持通知书但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则公司有权将该年度及以后年度应付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股东的现金分红款项收归公司所有,直至累计金额达500万元止。
(2)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股东无法实施增持股票措施,或者增持股票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实施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触发增持股票措施之日起3个月内履行增持义务,个人增持的总金额不低于上一年度自公司取得税后工资总额的30%。在实施增持股票期间,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中止实施增持股票措施。
(3)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实施增持股票措施,或者增持股票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后,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如需)。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回购股票,回购总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回购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回购前公司股份总数的2%。在实施回购股票期间,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公司将中止实施回购股票措施。
(三)稳定股价预案的修订权限
任何对稳定股价预案的修订均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稳定股价预案的执行
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股东、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上述回购或增持义务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等相关监管规则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稳定股价预案的约束措施
(1)公司实际控制人未按约定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实际控制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承诺,实际控制人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股东支付的分红。
(2)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约定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承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应向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报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承诺情节严重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出具的承诺
公司承诺:
2、公司未来若有新选举或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其从公司领取薪酬的,均应当履行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灏,陈灏控制的公司股东宁波辰识、宁波普辰、上海索汇,
及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2、本人/本单位将根据索辰科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相关规定,在索辰科技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公司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及购回事项出具承诺如下:
“1、在公司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如因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进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构成欺诈发行并撤销发行注册决定的,对于已发行但尚未上市交易的新股,公司承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2、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如因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进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构成欺诈发行并责令回购股份的,公司承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价格及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灏及陈灏控制的公司股东宁波辰识、宁波普辰、上海索汇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及购回事项出具承诺如下:
“1、在公司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如因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进而被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构成欺诈发行并撤销发行注册决定的,对于已发行但尚未上市交易的新股,本人/本企业承诺将促使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本人/本企业将就前述退款义务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如因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进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构成欺诈发行并责令买回股份的,本人/本企业承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价格及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1、积极实施募投项目,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的实施将提升公司研发水平,扩充生产规模,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实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效益,增强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积极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人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2、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未来几年将进一步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财务费用支出。公司也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发挥企业管控效能。推进全面预算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3、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了《公司章程(草案)》及《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含上市当年)分红回报规划》,建立了健全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草案)》及《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含上市当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规定,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有效维护和增加对股东的回报。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则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切实履行公司制订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执行本公司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订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含上市当年)分红回报规划》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若本公司未能执行上述承诺内容,将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
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因本公司未执行该承诺而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灏承诺: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索辰科技除外,下同)目前没有、将来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营、合营或者联营)直接或间接控制任何与索辰科技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产生竞争且对索辰科技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或企业,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亦不生产、使用任何与索辰科技相同或相似或可以取代的产品或技术。
2、如果索辰科技认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从事了对索辰科技的业务构成竞争且对索辰科技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本人将愿意以公平合理的价格将该等资产或股权转让给索辰科技。
3、如果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将来可能存在任何与索辰科技主营业务产生直接或间接竞争且对索辰科技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机会,应立即通知索辰科技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索辰科技能合理接受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索辰科技,索辰科技对上述业务享有优先权。
4、若索辰科技将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而导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所从事的业务与索辰科技构成竞争且对索辰科技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将终止从事该业务,或由索辰科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该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权益),或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将该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5、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不向与索辰科技或索辰科技的下属企业(含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或所从事的业务构成竞争且对索辰科技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专
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6、本人承诺,因违反本承诺函的任何条款而导致索辰科技和其他股东遭受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将予以赔偿。本承诺函自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直至本人不再为索辰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一致行动人为止。
7、本人以上事项如有变化,本人将立即通知索辰科技和索辰科技为本次上市聘请的中介机构。因上述本事项发生变化而需要重新签署承诺函的,本人将重新签署承诺函以替换本承诺函。
8、本人在本承诺函中所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均代表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而作出。”
八、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灏,陈灏控制的公司股东宁波辰识、宁波普辰、上海索汇,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本企业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不含索辰科技,下同)与索辰科技及其下属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因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索辰科技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履行法定程序与索辰科技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以维护索辰科技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本人/本企业保证不利用在索辰科技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索辰科技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保证不利用本人/本企业在索辰科技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索辰科技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违规要求索辰科技提供担保。
4、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本企业将向索辰科技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宁波赛智、杭州伯乐作为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即公司关联方,就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事宜承诺:
“1、本企业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与索辰科技及其下属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因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索辰科技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履行法定程序与索辰科技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以维护索辰科技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本企业保证不利用在索辰科技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索辰科技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保证不利用本企业在索辰科技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索辰科技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违规要求索辰科技提供担保。
4、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企业将向索辰科技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以上承诺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本企业与宁波赛智/杭州伯乐合计持有索辰科技5%以上股份及/或本企业依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被认定为索辰科技的关联方期间内有效。”
九、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公司出具的承诺
公司出具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并已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公司将依据该等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主体范围、赔偿标准、赔偿金额等赔偿投资者实际遭受的直接损失。”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股东出具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灏及其控制的公司股东宁波辰识、宁波普辰、上海索汇出具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本企业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并已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据该等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主体范围、赔偿标准、赔偿金额等赔偿投资者实际遭受的直接损失。”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并已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本人将依据该等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主体范围、赔偿标准、赔偿金额等赔偿投资者实际遭受的直接损失。”
十、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性措施的承诺
(一)公司出具的承诺
公司出具承诺:
1、如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股东出具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灏及其控制的公司股东宁波辰识、宁波普辰、上海索汇出具承诺:
“如本人/本企业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中所作出的公开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将采取以下措施:
1、如本人/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本企业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本人/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被强制执行、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本企业的部分;
(4)本人/本企业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出具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出具承诺:
“如本人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中所作出的公开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将采取以下措施: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被强制执行、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4)本人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四)公司其他股东出具的承诺
除上述股东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出具承诺:
“如本人/本企业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中所作出的公开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将采取以下措施:
1、如本人/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本企业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本企业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十一、关于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发行人出具承诺: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本公司少量股份(穿透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万分之一),该等持股系通过本公司合伙企业股东国发基金穿透5层以上层级的持股,并非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针对本公司进行投资;除前述情况外,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况。”
十二、关于重大事项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除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承诺
(一)保荐人海通证券出具的承诺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海通证券出具承诺:
“除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审计机构、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承诺
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承诺
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为中国境内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及执业律师,本所及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及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聘用协议所约束。本承诺函所述本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证据审查、过错认定、因果关系及相关程序等均适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有效的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投资者依据本承诺函起诉本所,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由被告所在
地或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交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确定。”
(四)评估机构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
本次发行的评估机构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承诺:
“如因本机构为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