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鹤岭镇日丽路1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二〇二三年二月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的报告期指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次发行价格为23.77元/股,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
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26.50倍,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
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本公司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次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为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757,253,07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124,564,712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6.45%。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章节,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下游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公司产品的下游行业锂离子电池产业的市场集中度较高。根据高工锂电统计,报告期内,国内前五大动力锂电池厂商的市场占有率分别为80.3%、83.5%、82.4%和88.2%;其中,排名前两位的宁德时代和比亚迪的市场占有率合计分别达到
69.1%、61.9%、69.9%和72.9%。
受市场竞争格局的影响,公司销售客户集中度较高: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占公司整体销售收入的比重均超过95%,其中,对宁德时代与比亚迪的合计销售收入占比分别达到93.18%、91.12%、95.43%和84.18%。若主要客户与公司的合作关系在未来发生不利变化,或者主要客户的经营及财政状况出现不利变化,则可能会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二)关联销售占比较高的风险
2020年12月,公司增资扩股并引入了主要客户宁德时代、比亚迪作为战略投资者入股,进一步深化了合作关系。宁德时代、比亚迪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超过5%,构成公司关联方。
报告期内,公司对宁德时代、比亚迪合计销售收入占比均超过80%,主要是因为公司产品下游锂离子电池产业的市场集中度较高。根据高工锂电统计,报告期内,国内前五大动力锂电池厂商的市场占有率分别为80.3%、83.5%、82.4%和
88.2%;其中,排名前两位的宁德时代和比亚迪的市场占有率合计分别达到69.1%、
61.9%、69.9%和72.9%。如因技术更新、产业政策变化或者竞争加剧等原因导致关联客户大幅降低向公司采购产品的价格或数量,或者公司关联交易的相关审批制度无法有效执行,将对公司业务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导致公司业绩大幅下滑。
(三)无实际控制人的风险
公司的股权结构较为分散,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较低,公司无任一股东拥有或可支配或足以对发行人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表决权,也无任一股东可通过其提名的董事单独决定公司董事会的决策结果或实现对董事会的控制。
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状态可能给发行人的经营活动带来一定的潜在风险:公司虽已建立了健全的公司治理制度与内部控制制度,但如果未来公司治理制度与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未能有效运行,可能存在因公司决策效率下降导致错失市场机遇的风险,或者出现因股东意见不一致而无法决策的风险;公司股权相对分散,未来不排除公司存在控制权发生变动的风险,可能会导致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受到影响。
(四)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直接材料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均超过70%,是成本的主要构成部分。报告期内,无水磷酸铁、碳酸锂及磷酸的合计采购额约占公司采购总额的比例超过80%。2020年底后,碳酸锂、磷酸等相关原料价格涨幅较大。由
于原材料成本占公司产品成本的比重较高,若主要原材料市场供求变化或采购价格异常波动,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五)产品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23.18%、14.53%、26.33%和18.74%。近年来,由于上游原材料价格波动、下游客户需求变化、市场竞争格局变化等因素影响,公司综合毛利率存在一定波动。若未来发行人不能持续加强成本控制,适应市场需求变化,或者未来出现市场竞争加剧,市场需求放缓、原材料采购价格及产品销售价格发生不利变化等情况,发行人存在毛利率波动甚至下滑的风险。
(六)产业政策变化的风险
公司产品最终主要应用于新能源汽车以及储能领域,相关行业的产业政策对公司的业绩有着一定的影响。自2009年以来,得益于环保政策以及对新能源产业的各项支持政策,包括新能源汽车以及清洁能源等产业在政府补贴、税收优惠、数量推广等方面受到了大力扶持,对公司业务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若政府对新能源汽车产业或储能产业的相关支持政策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可能会导致公司的经营业绩不及预期。
(七)市场竞争加剧及行业未来产能结构性过剩的风险
近年来,新能源汽车和储能行业快速发展,叠加磷酸铁锂电池在动力电池中应用占比提升、政府对相关产业的各项支持和补贴政策等因素,同行业公司纷纷提出扩产计划,并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厂商进入行业,导致竞争日益激烈。一方面,根据公开信息统计,相关企业磷酸铁锂扩产规模较大,由于产能释放需要一定的周期,预计短期内市场供应仍将保持偏紧状态,但若未来几年相关产能全部落地投产,则行业可能面临产能结构性过剩的情况。另一方面,公司的下游客户主要为大型锂电池厂商,出于供给安全性和经济性的考虑,其通常会同时维持多个供应商,各供应商之间需要在产品品质、销售价格、供货能力等方面进行竞争。
若公司无法在产品品质、技术水平、成本控制、品牌建设以及客户资源等方面保持竞争优势,则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以及行业未来可能面临产能结构性过剩的情况,将会对公司盈利水平及市场份额产生不利影响。
(八)行业主要技术路线发生重大变化的风险
目前形成规模化商业应用的锂电池正极材料主要包括三元材料、磷酸铁锂、钴酸锂和锰酸锂,不同正极材料在性能、安全性、成本等方面各有优劣,应用领域有所差异,其中,三元材料主要应用于动力锂电池,磷酸铁锂在动力锂电池和储能领域均有广泛应用。随着宁德时代CTP技术以及比亚迪刀片电池技术等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磷酸铁锂电池性能大幅提升,成本优势进一步凸显,在动力电池中得到更广泛的应用。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为磷酸铁锂,同时也积极布局了三元材料业务。若行业中出现了在储能效率、安全性能、生产成本等方面更具优势的新材料和新技术,而公司未能及时、有效地开发与推出新的产品,将对公司的竞争优势与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九)创新风险
为了开发安全性更好、能量密度更高的锂电池正极材料,公司以及行业内的其他竞争企业都在持续开发和优化其产品。但是,锂电池正极材料属于技术含量较高的产业,对生产企业的研发和工艺开发能力都有着较高的要求,新产品和新技术的研发都存在一定的风险。若公司在新产品和新技术的开发中出现研发失败的情形,进而导致公司失去行业内的技术和产品品质优势,则将对公司的市场地位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十)新冠病毒疫情影响的风险
自新冠疫情2020年在全球爆发以来,对各国和各行业均造成了较为严重的负面影响。国内部分地区出现疫情反复,并导致部分整车企业停工或者减产。目前疫情对公司生产经营影响有限,公司采购、生产和经营活动正常。但是若未来疫情在国内和全球范围内仍未能得到有效控制,则仍可能会影响到公司的生产和经营,包括可能会对上游原材料供应以及下游客户的生产销售产生不利影响,或使终端应用市场对锂电池产品需求下降,进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
(十一)新建产能消化的风险
新能源汽车和储能行业快速发展,叠加磷酸铁锂电池在动力电池中应用占比
考虑到公司新增产能建设及实施涉及设计规划、获取生产用地、项目备案/审批、建设厂房、设备采购及调试等一系列流程,项目建设周期较长,因此需进行前瞻性布局,提前进行产能建设储备。公司产能建设规划是在行业发展状况和趋势、公司市场地位及目标基础上,充分考虑下游客户的需求而作出的中长期规划,在实施过程中也将根据相关情况变化动态调整实施节奏。虽然本次募投项目及公司其他拟新建产能是根据近年来产业政策、市场环境和行业发展趋势等因素,并结合公司对行业未来发展的分析判断确定,产能增加规模合理,且预期效益良好。但是,相关项目投资规模较大,建成投产也需一定时间,在项目实施及后续经营过程中,如果产业政策、竞争格局、市场需求等方面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公司市场开拓能力不足、市场空间增速不及预期等,则公司可能面临新增产能无法消化的风险,同时需承担相关项目新增的折旧摊销费用,进而对相关项目的经济效益和公司的整体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与宁德时代、比亚迪等部分客户签署了产能合作协议,其中约定了未来三年客户对公司的保底采购量及公司对客户的供货能力保证,并约定了定价原则、未达供货数量补偿、预定金返还、担保条款、审计条款等重大限制性条款。上述产能合作协议能够为公司提供一定的销售保障,降低产能投资风险,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发展,但同时也存在如下主要风险:
一是公司未能提供足够的供货能力保障的风险。产能合作协议中约定了公司对宁德时代、比亚迪等客户负有的供货能力保证义务,若公司未能提供足够的产能、产量保障,公司对宁德时代、比亚迪等客户之间的供货数量保证可能存在冲
二是客户未能按照保底量进行采购的风险。尽管协议约定了客户未能按保底量足额采购的补偿机制或约束机制,公司仍可能因业务量下滑、相关固定资产及人员闲置而发生经营业绩下滑。三是保底采购量三年期限届满后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保底采购量三年期限届满后,尽管公司与宁德时代、比亚迪等客户的业务合作具有较强的延续性,但若主要客户与公司的合作关系在未来发生不利变化、主要客户的经营状况或市场需求出现不利变化或者行业主要技术路线发生重大变化,将可能导致公司与主要客户交易规模大幅减少,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十三)用电、用气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四川生产基地、湖南生产基地磷酸铁锂三期享受用电、用气优惠政策,该等优惠对报告期内发行人净利润的影响分别为0%、19.25%、9.39%和8.07%。云南生产基地、贵州生产基地投产后将享受一定的用电优惠,预计占公司2022年至2025年各年收入的比例低于1.5%。根据湖南生产基地磷酸铁锂三期、四川、云南、贵州生产基地的相关投资协议,公司享有的用电、用气优惠政策具有可持续性,但若未来相关用电、用气优惠发生变化或因国家有关政策导致公司执行的用电、用气价格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导致公司成本上升,对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十四)收入快速增长的可持续性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58,381.17万元、95,638.29万元、706,762.07万元和1,409,082.87万元,2021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638.99%,2022年1-6月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848.20%。公司收入增长较快,主要是因为新能源汽车行业、储能行业快速发展,带动磷酸铁锂正极材料市场需求大幅增加、产品价格大幅上涨,同时公司积极扩建产能,产销量得以快速增长。
如果出现新能源行业发展放缓、正极材料新进入者增加导致市场竞争加剧、公司新增产能建设计划延后、产品竞争力下降、新获取订单减少及产品价格下滑
等情形,可能对公司收入增长造成不利影响。虽然报告期内公司收入增长较快,但由于上述众多不确定因素,未来收入存在无法持续保持快速增长的风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3〕68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湖南裕能”,证券代码为“301358”。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三)股票简称:湖南裕能
(四)股票代码:301358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757,253,07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89,313,200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24,564,712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632,688,358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56,793,960股,占发行总规模的30.00%,战略配售对象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二零五组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二零六组合、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国调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滁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富国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湖南省财信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国盛产业赋能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信建投股管家湖南裕能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信建投股管家湖南裕能2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信建投股管家湖南裕能3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根据发行人和战略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函,战略投资者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网下限售股份数量为7,954,528股,约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0042%,约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4.20%,约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05%。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如下:
注:上表中合计数与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上市标准
公司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中“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公司2020年度及202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3,515.22万元和118,412.01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因此,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中“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的上市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Hunan Yuneng New Energy Battery Material Co.,Ltd.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56,793.99万元法定代表人:谭新乔住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鹤岭镇日丽路18号办公地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鹤岭镇日丽路18号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研发、生产和销售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行业分类代码为C39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债券的情况
注 1:间接持股比例是根据各自然人持有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与公司股东持有本公司股权的比例相乘得出,间接持股数是根据间接持股比例与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相乘得出。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合并口径第一大股东(湘潭电化、电化集团及振湘国投)持股23.00%,第二大股东津晟新材料持股10.57%,第三大股东宁德时代持股
10.54%,无其他持股比例超过10%的股东。
报告期内,发行人单一或同一控制合并后不存在持股超过30%的情况,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发行后的股权结构图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不存在已经制定且尚未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
振湘国投
100.00%
100.00%
电化集团
电化集团
28.59%
28.59%
湘潭电化
湘潭电化
6.35%
湖南裕能
湖南裕能
12.69%
12.69%
0.79%
0.79%
津晟新材
7.93%
7.93%
宁德
时代
7.90%
7.90%
其他
股东
41.92%
41.92%
本次发行新增
股东
25.00%
也不存在已经制定且尚在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但存在部分员工通过员工持股平台持股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一)员工持股平台基本情况
1、湘潭裕和
2、湖南裕富
3、湖南裕升
4、湖南裕璞
5、湖南裕广
6、湖南裕创
7、湖南裕瑞
8、靖西源聚
(二)员工持股平台增资作价情况
(三)员工持股平台的股份锁定安排
湘潭裕和、湖南裕升、湖南裕璞、湖南裕广、湖南裕创、湖南裕瑞及靖西源聚针对所持发行人股份已出具锁定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现已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亦不由发行人回购现已持有的股份。
湖南裕富针对所持发行人股份已出具锁定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现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亦不由发行人回购现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2)本公司具有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意向。在本公司承诺的股份锁定
期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出于本公司自身需要,本公司存在适当减持发行人之股份的可能。本公司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并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四)员工持股平台中员工离职的股份处理
发行人现有8家员工持股平台,其中靖西源聚原为广西裕宁股东(广西裕宁的员工持股平台),在2020年12月发行人增资过程中,其与广西裕宁其他股东共同以所持广西裕宁100%股权向发行人增资,进而成为发行人股东;湘潭裕和自2019年起成为发行人股东。靖西源聚及湘潭裕和成立时间较早,尚未约定关于员工离职后所持份额的特殊处理安排,该等员工持股平台人员离职后是否需转让其所持平台份额由相关主体自行协商确定。
根据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文件,湖南裕富、湖南裕升、湖南裕璞、湖南裕广、湖南裕创、湖南裕瑞上层人员所持出资份额需根据公司业绩及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期解锁,解锁前其所持员工持股平台份额不得转让。该等员工持股平台上层员工离职时,尚未解锁的出资份额由所在员工持股平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定人员回购;已经解锁的出资份额可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定的人员受让,也可由份额持有人申请所在员工持股平台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并向其定向减资的方式实现退出(如届时发行人已上市)。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112,659户,公司前十名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故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无需参与跟投。
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其他战略投资者组成: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1,330.3827万股,约占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7.03%;其他战略投资者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4,349.0133万股,约占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22.97%。最终战略配售情况如下:
注: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中信建投股管家湖南裕能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1号员工资产管理计划”)
1、主体信息
2、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1号资产管理合同》,管理人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并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终止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因此,1号员工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为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3、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
湖南裕能1号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与份额持股比例等情况如下:
合计
(二)中信建投股管家湖南裕能2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2号员工资产管理计划”)
1、主体信息
2、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2号资产管理合同》,管理人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并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终止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因此,2号员工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为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3、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
湖南裕能2号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与份额持股比例等情况如下:
(三)中信建投股管家湖南裕能3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3号员工资产管理计划”)
1、主体信息
2、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3号资产管理合同》,管理人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并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终止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因此,3号员工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为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3、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
湖南裕能3号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与份额持股比例等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18,931.32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二、发行价格:23.77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一)11.3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二)11.4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15.1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四)15.2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2.09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战略配售、网下发行与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5,679.396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30.00%。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5,679.396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30.00%,最终战略配售股数与初始战略配售股数相同,无需向网下回拨。
八、本次发行费用为21,148.22万元。本次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如下:
注:以上费用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本次发行每股发行费用为1.12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九、募集资金净额:428,849.25万元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1.56元(按2021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公司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9层法定代表人:王常青联系电话:010-65608237传 真:010-65608451保荐代表人:张帅、胡德波项目协办人:李立波项目组其他成员:赵毅、毕厚厚、田文明、鲍珉璋、贺星强联系人:张帅、胡德波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次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
督导,由保荐代表人张帅、胡德波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张帅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执行总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主要项目有:宁德时代、金龙鱼、中核西仪(在会)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宁德时代、大唐发电、津膜科技、中核钛白、闽东电力、连云港、璞泰来等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捷佳伟创、当升科技、宁德时代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中信银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项目;中信银行、璞泰来等可转债项目;大唐集团并购、皇氏集团重大资产重组并募集配套资金等财务顾问项目;中信银行金融债、宁德时代公司债、连云港公司债、泰禾集团公司债等债券类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胡德波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总监。曾主持或参与的主要项目有:宁德时代、兰州银行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居然之家重组上市、中信银行可转债、宁德时代非公开、居然之家非公开、大唐发电A+H非公开、闽东电力非公开、贵阳银行非公开、宁德时代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宁德时代公司债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
(一)合计持股前51%股东的锁定安排
电化集团、津晟新材料、宁德时代、湘潭电化、湖南裕富、广州力辉及振湘国投为同一控制下合并后合计持股前51%的股东,其中除振湘国投外,均为单体持股5%以上的股东。
1、电化集团、津晟新材料、湘潭电化、湖南裕富、广州力辉
电化集团、津晟新材料、湘潭电化、湖南裕富、广州力辉5名股东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现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亦不由发行人回购现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2)本企业具有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意向。在本企业承诺的股份锁定期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出于本企业自身需要,本企业存在适当减持发行人之股份的可能。本企业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并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2、宁德时代
宁德时代承诺: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现已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亦不由发行人回购现已持有的股份。
(2)本公司具有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意向。在本公司承诺的股份锁定期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存在减持发行人之股份的可能。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
3、振湘国投
振湘国投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现已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亦不由发行人回购现已持有的股份。
(二)其他申报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及员工持股平台锁定安排
本次申报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15名,具体为宁德时代、湖南裕富、比亚迪、南宁楚达、尚颀祺能、通招日照、刘志奇、振湘国投、湖南裕升、湖南裕璞、湖南裕广、湖南裕创、靖西源聚、湖南裕瑞及创启开盈。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共8家,除上述6家(湖南裕升、湖南裕璞、湖南裕广、湖南裕创、靖西源聚、湖南裕瑞)及湖南裕富外,湘潭裕和亦为员工持股平台。
宁德时代、湖南裕富及振湘国投锁定承诺参见上文“(一)合计持股前51%股东的锁定安排”部分,其余股东的锁定安排如下:
1、比亚迪
比亚迪承诺:
(1)自本公司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现已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亦不由发行人回购现已持有的股份。
(2)本公司具有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意向。在本公司承诺的股份锁定期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出于本公司自身需要,本公司存在减持
2、尚颀祺能、通招日照、创启开盈
尚颀祺能、通招日照及创启开盈承诺:
(1)自本企业取得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现已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现已持有的股份。
3、湖南裕升、湖南裕璞、湖南裕广、湖南裕创、靖西源聚、湖南裕瑞、湘潭裕和、南宁楚达
湖南裕升、湖南裕璞、湖南裕广、湖南裕创、靖西源聚、湖南裕瑞、湘潭裕和及南宁楚达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企业现已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亦不由发行人回购现已持有的股份。
4、刘志奇
刘志奇承诺:
(1)自本人取得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现已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现已持有的股份。
(三)其他股东锁定安排
发行人剩余10名股东分别为文宇、长江晨道、深圳火高、农银壹号、湘潭天易、智越韶瀚、两型弘申一号、智越荣熙、两型弘申二号、西藏两型,前述股东承诺如下:
1、文宇
文宇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现已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现已持有的股份。
2、长江晨道、深圳火高、农银壹号、湘潭天易、智越韶瀚、两型弘申一号、智越荣熙、两型弘申二号、西藏两型
长江晨道、深圳火高、农银壹号、湘潭天易、智越韶瀚、两型弘申一号、智越荣熙、两型弘申二号及西藏两型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企业现已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亦不由发行人回购现已持有的股份。
(四)发行人董监高锁定安排
发行人全体董监高承诺:
1、在持有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公司股票时,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若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通过其他方式减持的,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上述已作出承诺的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承诺
(一)发行人
发行人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为维护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后的股价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公司特制定了关于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约束措施。
一、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
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为本公司及部分持股5%以上股东、在公司领取薪
二、预案有效期及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和停止条件
1、预案有效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2、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若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则启动股价稳定程序,具体实施需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3、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
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停止执行:
(1)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3)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前或实施期间,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三、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1、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董事会应制定明确、具体的回购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回购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2、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如需),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本公司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00%,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3、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
(2)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果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四、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若公司董事会未在触发公司股份回购义务后的20个交易日内制订并公告公司股份回购预案,或者股份回购预案被公司股东大会否决,或者公司公告实施回购的具体方案后30日内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回购公司股份义务,或者公司回购股份达到预案上限后,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仍无法稳定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上且持续连续20个交易日以上,则触发公司部分持股5%以上股东增持股份的义务。
2、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部分持股5%以上股东应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后,将根据有关规定,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3、公司部分持股5%以上股东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00%。但如果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部分持股5%以上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2)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其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4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若公司部分持股5%以上股东未在触发增持股份义务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或者未在公司公告其增持计划后30日内开始实施增持,或者公司部分持股5%以上股东增持股票达到预案上限后,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仍无法稳定在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上且持续连续20个交易日以上,则触发公司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
2、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3、公司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竞价交易等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00%。但如果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其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计划。
(1)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20%;(2)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
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4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六、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1、公司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果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2、公司股东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部分持股5%以上股东(电化集团、津晟新材料、湖南裕富、广州力辉)承诺:“1、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本公司/企业将按照《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增持公司股票;
2、本公司/企业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票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与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票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的薪酬及现金分红予以扣留或扣减;本人持有的公司
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照承诺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二)电化集团、津晟新材料、湖南裕富、广州力辉
电化集团、津晟新材料、湖南裕富及广州力辉承诺:
1、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本企业将按照《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增持公司股票;
2、本企业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票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与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票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全体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本公司将按照《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增持公司股票;
2、本公司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票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与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票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一)发行人
发行人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购回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依法确定,且不低于购回时的股票市场价格。
(二)电化集团、津晟新材料、湖南裕富、广州力辉
电化集团、津晟新材料、湖南裕富及广州力辉承诺:
1、本企业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进行购回。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发行人
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执行《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和《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等文件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本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本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本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本公司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二)电化集团、津晟新材料、湖南裕富、广州力辉
电化集团、津晟新材料、湖南裕富及广州力辉承诺:
2、本企业将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上,本企业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公司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及上市后三年内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披露的利润分配政策履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
发行人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分析及填补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要求,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相关解决措施。
一、本次发行普通股摊薄即期回报的分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到位,公司净资产将出现较大规模的增长,净资产收益率将短期下降;同时公司股本总额增加,每股收益将被摊薄。由于从项目实施到产生预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本次发行后,公司存在短期内每股收益被摊薄及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二、填补被摊薄回报的措施
1、保障募投项目建设,强化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发展战略,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随着募投项目逐步进入稳定回报期后,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将会显著提升。公司将尽量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速度,在募集资金到位前通过自筹资金先行投入,确保募投项目按计划建成并实现预期效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募集资金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本次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按照计划用途充分有效使用,努力提高股东回报。
2、提升主营业务,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将继续加大技术研发能力,提升核心技术,优化产品结构;强化与客户的良好合作关系;创新优化生产管理模式,对供应链体系进行进一步完善;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建立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体系,组建专业化的研发、生产和管理人才梯队,公司也将不断加强内部管理,从而全面提升公司综合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
3、完善公司治理,为企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电化集团、津晟新材料、湖南裕富、广州力辉
电化集团、津晟新材料、湖南裕富及广州力辉承诺:
(1)任何情形下,本企业不会滥用股东地位,不会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发行人利益。
(2)督促发行人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4)切实履行发行人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企业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愿意依法承担对发行人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全体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函
(一)发行人
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承诺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作出本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30日内提出退款或回购股份的预案,并根据需要将相关预案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在预案确定后,将积极推进预案的实施。
3、若因本公司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4、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二)电化集团、津晟新材料、湖南裕富、广州力辉
电化集团、津晟新材料、湖南裕富及广州力辉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方案之日起五日内,本公司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
股并将启动回购方案,购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人公开发售的股票(如有),回购价格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和二级市场价格孰高者确定(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若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公司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方案之日起五日内,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将启动回购方案,购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人公开发售的股票(如有),回购价格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和二级市场价格孰高者确定(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若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
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四)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鉴于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已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上市”),本公司作为发行人上市的中介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本公司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公司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本公司未履行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有权主体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本公司采取相应措施。
(五)发行人律师
鉴于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已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及上市”),本所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中介机构,承诺如下:
本所为本次发行及上市制作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申报文件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所为本次发行及上市制作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申报文件的内容被证明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且本所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本所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本所无过错的除外。
(六)发行人会计师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承诺:因我们为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评估机构承诺
汇誉中证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作为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的评估机构,特向投资者作出如下承诺:
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第四十五条“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机构、承销商等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要求。
七、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
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
2、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本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如该等人员在本公司领薪);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4、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二)电化集团、津晟新材料、湘潭电化、湖南裕富、广州力辉
电化集团、津晟新材料、湘潭电化、湖南裕富及广州力辉承诺: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企业作为公司的主要股东,如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形,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比亚迪
比亚迪承诺:
1、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本企业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企业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宁德时代
宁德时代承诺:
1、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本企业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企业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就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之履行事宜,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
3、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将因未履行承诺所形成的收益上交公司,公司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5、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八、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电化集团、津晟新材料、湘潭电化、湖南裕富、广州力辉、振湘国投
电化集团、津晟新材料、湘潭电化、湖南裕富、广州力辉及振湘国投承诺:
1、本企业将充分尊重发行人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发行人独立经营、自主决策,确保发行人的业务独立、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以避免、减少不必要的关联交易;
2、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发行人资金,也不要求发行人为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
3、如果发行人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与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企业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等履行相关程序,严格遵守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规则,并保证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允原则及正常的商业条款进行交易,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要求或接受发行人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4、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将赔偿发行人因此而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或开支。
5、上述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至本企业不再为发行人的关联方当日失效。
(二)比亚迪
比亚迪承诺:
1、本公司将充分尊重发行人的独立法人地位,不以不正当的手段干预发行人的独立经营、自主决策,不以不正当的手段干预发行人的业务独立、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金,也不要求发行人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
3、如果发行人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等履行相关程序,严格遵守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规则,并保证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允原则及正常的商业条款进行交易,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5、上述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至本公司不再为发行人的关联方当日失效。
(三)宁德时代
宁德时代承诺:
1、本公司将充分尊重发行人的独立法人地位。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
者其他方式占用发行人资金,也不要求发行人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
3、如果发行人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等履行相关程序,严格遵守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规则,并保证遵循市场化原则及正常的商业条款进行交易,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上述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至本公司不再为发行人的关联方当日失效。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及本人所控制(含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不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与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示公允的条件与公司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2、本人及本人所控制(含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将尽最大努力减少或避免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属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本人及本人控制(含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定价原则进行公平操作,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人及本人所控制(含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资产,不与公司之间发生非交易性资金往来。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公司向本人及本人所控制(含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4、本人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
涉及公司的关联交易时,切实遵守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严格遵守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确保不损害公司利益。
5、本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九、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及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
(一)电化集团、津晟新材料、湘潭电化、湖南裕富、广州力辉、振湘国投
电化集团、津晟新材料、湘潭电化、湖南裕富、广州力辉及振湘国投承诺:
1、本企业同意公司现有股份结构较为分散,无单一股东可以基于其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对公司决策形成实质性控制。
2、本企业认为公司不存在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或一致行动人)提名董事在董事会中占据多数的情形,也未存在单一股东通过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取得控制董事会或管理层权利的情形。
3、本企业与公司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间除申报文件披露的关联关系外,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且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谋求公司的控制权。
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承诺无条件承担因此引发的行政处罚、诉讼追偿等一切经济损失。
(二)比亚迪
比亚迪承诺:
本企业与公司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间除申报文件披露的关联关系外,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且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谋求公司的控制权。
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宁德时代
宁德时代承诺:
1、本企业同意公司现有股份结构较为分散,无单一股东可以基于其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对公司决策形成实质性控制。
2、本企业认为公司不存在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或一致行动人)提名董事在董事会中占据多数的情形,也未存在单一股东通过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取得控制董事会或管理层权利的情形。
3、本企业与公司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间除申报文件披露的关联关系外,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且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谋求公司的控制权
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承诺无条件承担因此引发的行政处罚、诉讼追偿等一切经济损失。
十、关于缴纳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电化集团、津晟新材料、湖南裕富及广州力辉承诺:
如主管部门认定发行人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全部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要求发行人按规定缴纳相关款项,或者出现其他导致发行人需要补缴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形,或者由此发生诉讼、仲裁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则本公司无条件地与其他出具承诺的持股5%以上股东共同全额承担该等应当补缴的费用、罚款及赔偿责任。针对前述应当补缴的费用、罚款及赔偿责任,本公司与其他出具承诺的持股5%以上股东按各自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比例相应确定各自具体的补缴及赔偿金额,本公司及发行人其他出具承诺的持股5%以上的股东彼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发行人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十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一)电化集团
电化集团承诺: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没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从事任何对发行人(含子公司,下同)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
二、自本承诺出具之日,本公司在作为发行人的持股5%以上股东期间,本公司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公司、本公司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对发行人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并且保证不进行其他任何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活动。
三、自本承诺出具之日,本公司在作为发行人的持股5%以上股东期间,凡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公司将按照发行人的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发行人,由发行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有关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或股权,以避免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
(二)振湘国投
振湘国投承诺:
一、本公司没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单独或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或组织,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对发行人(含子公司,下同)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二、本公司在作为发行人的持股5%以上股东的关联方期间,本公司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公司、本公司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与其
他经济组织及本公司的关联企业,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对发行人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拥有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在该经济组织或关联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并且保证不进行其他任何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活动。
三、本公司在作为发行人的持股5%以上股东的关联方期间,凡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公司将按照发行人的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发行人,由发行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有关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或股权以避免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
十二、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针对股东信息披露情况,发行人承诺:
一、本公司股东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三、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四、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依法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十三、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四、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关于本次上市已经作出相关承诺,并提出未履行相关承诺可采取的约束措施。相关主体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合理、有效。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关于本次上市已经作出相关承诺,并提出未履行相关承诺可采取的约束措施。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